闵应急事故报〔2025〕1231号
2025年8月22日9时许,闵行区永杰路闸航路东侧一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8.22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上海鲲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法定代表人:赵德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该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等。 2.总包单位 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R区320室;法定代表人:李伏儿;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1年4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等。 3.劳务分包单位 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法定代表人:郑玄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等。 4.监理单位 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光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1997年2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1月,上海鲲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揽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工程,合同期限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2.2024年1月11日,上海鲲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揽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的监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3.2024年3月27日,上海名华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含《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闵行浦江1地块二期一标段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协议期限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8月22日6时许,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兆鹏(架子工班班组长)根据公司工作要求安排架子工班组丁永林(架子工)、时培圣(普工)至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工地现场(位于永杰路闸航路东侧)7号楼进行外脚手架拆除、整理作业。到达上址后,丁永林负责对外脚手架14层进行拆除,时培圣在同一层负责对拆下的短杆和扣件进行整理。9时许,时培圣取下安全带挂钩进行移动时,不慎从外脚手架14层跌落至地面(落差约40米)。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其他作业人员使用公司自有车辆将时培圣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区)进行抢救,后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时培圣,男,59岁,公民身份号码略,安徽人。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区)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高坠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4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永杰路闸航路东侧一在建工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工地)7号楼,该楼呈东西向,北侧设有层高约40米的外脚手架,该脚手架共14层,该脚手架防护网已被拆除放置于地面,脚手架第11层设置有防坠网,该防坠网中部有破损。脚手架第14层防护栏杆已被拆除,现场留有支撑所用的竖杆。脚手架下方北侧地面留有血迹及安全帽。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系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时培圣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且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移动,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事发当日,时培圣作业内容是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江拓展大型居住社区44-01地块项目工地现场(位于永杰路闸航路东侧)7号楼对拆下的脚手架扣件进行整理作业。该作业面距离地面约40米,该作业属高处作业。 2.经调查,时培圣未持有特种作业高处作业证。 3.经调查,时培圣为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于2025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新进从业人员“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经调查,时培圣在作业期间佩戴了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挂钩亦进行了挂点固定。后其在移动过程中自行解开安全带挂钩,在移动时不慎坠落。 5.经调查,时培圣当日作业由架子工班班组长储兆鹏安排,储在作业前进行了安全交底但未核对其高处作业资质。 6.经调查,根据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盘扣式落地脚手架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现场需专职人员全程监督”,事发时该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对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储兆鹏,男,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未认真核对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 3.黄全云,男,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时培圣,男,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在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且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移动,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对脚手架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黄全云,男,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黄全云进行处理。 2.储兆鹏,男,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未认真核对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 建议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排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闵行“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8.22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14日 |
当前位置:
上海闵行“上海竣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5.8.22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