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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 索引号:SY70000844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建设和管理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9-20
  • 发文字号:闵建管〔2023〕29号
  • 发布日期:2023-0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燃气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我委制定了《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920

 

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沪建设施〔2023〕478号)以及《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闵安委〔2023〕5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少闵行区燃气安全隐患、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现就闵行区燃气管理部门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发扬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精神,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压实责任、全面整改,坚持系统治理、形成合力,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快建立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底前,对闵行区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燃气供应站是否具备供气站点许可条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经营不合格燃气、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行动明令禁止的行为,是否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2023年11月底前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完成排查中发现的各类严重风险隐患的整改。

第二阶段(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闵行区燃气经营企业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2024年6月前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启动督察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未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罚,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三阶段(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底前,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5年底前,持续推动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用户连接橡胶软管更换,基本建成管理要素明晰、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依据完善、管理成果显著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从重进行处罚;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供气站点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设备设施与经营类别和规模不适应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等。

2.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保障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对其从业人员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3.对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未对气质进行检验检测;未对各类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用气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对未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配送及安检、接装到位;未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气液两相”瓶,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5.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对存在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置。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6.要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在用燃气管道的评价评估和调查、探测,全面摸清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对老化燃气管道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以及与市政燃气管道连通,未纳入城镇燃气管理、长期未维护、更新、检测的管道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

7.对管道燃气企业落实燃气管道监护职责不到位;建设、施工及管道燃气企业不落实交底职责,或交底不全、交底不清;建设、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野蛮施工、无证施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造成的燃气管道外损事故的要依法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破坏燃气设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8.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四)推动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9.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要结合监管执法,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10.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1.加强在用燃气管道的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管道要加快改造。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立管改造等工作,有效提升燃气管道的安全性。

12.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试压、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要结合更新改造工作,督促燃气公司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13.督促燃气企业进一步提高新建燃气、改建管道本体和阀门、调压器、各类保护设施等附件的质量技术要求;推广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对燃气管道进行修复;提高安装施工要求,全面提升燃气管道工程质量水平。通过布设各类示踪和传感器,完善燃气管道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营,增强管道事故防范能力。

(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

14.按照“应改尽改,能改尽改;科学谋划,精准施策;政企联手,属地负责;政府补贴,各方共担”的原则,有序推动各类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施管道化或电力替代改造;2025年底城镇化地区餐饮场所完成替代改造,居民用户实现“能改尽改”。

15.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合理布设瓶装液化石油气站点,积极引导现有液化气企业整合联合。加强市场准入的监管和管理,有序提高准入的企业符合相关的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提高市场竞争的质量和效率,加速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兼并重组。

(七)提高用户端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16.加快切断型智能燃气表的更新替代,通过推进具有远程传输、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的智能型燃气智能表的应用,进一步充实管道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手段,结合用户安检,及时发现并阻断用户的安全隐患。

17.加快用户非安全型燃气器具及附属配件的更新替代,2024年底前,完成既有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接软管更换,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燃气橡胶连软管及调压器更换工作,减少居民用户端潜在事故风险。推进5624户高龄独居老人等风险较高的重点燃气用户家用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引导、鼓励居民用户正确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和废气报警装置。

18.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实现城镇化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零新增”,落实“实名登记、平台预约、送气上门、接装到位、安全检查”等管理要求,实现“一户一卡、一卡一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予供气。加强对配送数据收集、分析和监测,提高配送服务的可追溯性和可监控性。

(八)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9.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布设地下空间可燃气体泄漏监测装置,完善智能感知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机制;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20.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完善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配送工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管理,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信息库,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违规充装以及超经营许可区域送气等违法行为。

21.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及时清出市场。

(九)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22.开展燃气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平台、进车厢等宣传活动,同时要通过电子屏、微信微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以及对正规燃气企业和合格燃气器具的辨别能力,普及燃气泄漏时用户处置流程,正确应对突发情况、现场处置要点,以及快速疏散人群、及时报警处理等基本常识。

(十)配合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相关工作

23.在做好牵头或负责排查整治任务基础上,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非法经营燃气“黑窝点”,燃气经营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发现存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以及电商平台销售相关不合格产品的,要及时告知有关牵头部门。

四、工作方式

(一)组织排查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指导所属各街镇燃气管理部门,全面使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

(二)建立台账

要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城镇燃气企业、餐饮用户等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整治,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快整治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特别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并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严格执法

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根据闵行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部署,对照重点任务,对所负责或牵头的任务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预期整治成效,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要建立系统内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奖惩等工作机制,压实责任,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对燃气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二)压实主体责任

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法治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落实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眼睛向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和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三)提升燃气专业指导检查水平

要建立一支由政府牵头、企业支持、专业权威的专业化燃气专家队伍,不定期对各类检查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对闵行区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设备设施、用户安全和供应保障进行技术指导。

(四)加强督促指导

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专项整治期间如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要严肃倒查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责任。及时总结推广各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等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推进排查整治、积极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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