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PBE6T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728弄5号3层309A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2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彭志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帆公司”)设立于2017年08月2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浦航路728弄5号3层309A室,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宏林。监事:彭志华。经营期限:2017年08月21 日至 2047年08月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卉帆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彭志华于2017年05月12日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卉帆公司的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彭志华的撤销申请书及2017年05月15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邮寄给周宏林、张波、黄滢、胡祯祯的询问通知书及其邮寄凭证。
证据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非正常户查询表格等。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的征求意见函和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协查函。
证据六:邮寄给卉帆公司登记地址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卉帆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证据八: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据九:卉帆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材料。
综上,卉帆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8月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卉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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