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24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052425;成立时间:2011-03-2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2幢320室;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媛;股东:徐雷、王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王媛身份证已失效,且根据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4号),雷鑫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中“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处签名字迹“王媛”及《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名”处签名字迹“王媛”不是王媛本人所写,登记(备案)为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十里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2、申请人王媛提供的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伪司法鉴定所[2025]文鉴字第14号);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雷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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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10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