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24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功文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7BAWEY9A,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功文,股东为王功文,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5幢10层,经营期限2021年9月13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王功文于2020年8月11日前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功文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为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王功文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 证据三: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四: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梓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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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8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