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EK938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当事人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12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14日公司财务负责人唐海华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年08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50号2层,法定代表人为田宇祺,股东王震、田宇祺,财务负责人唐海华。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唐海华已失效,且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唐海华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唐海华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七宝投促中心招商专员及办理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王冠明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查询该公司的情况截图1份;
4、田宇祺、王震询问通知书的回执退信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份;
7、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情况1份;
8、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1份。
9、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08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疃盛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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