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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0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8月7日

 

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赵珂申请撤销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XKD3G;成立时间:2021-07-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珂;股东:赵珂、张萌,监事:张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赵珂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赵珂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虞城县公安局乔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5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06号

 

赵珂:

由本局调查的赵珂申请撤销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XKD3G;成立时间:2021-07-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珂;股东:赵珂、张萌,监事:张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赵珂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赵珂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虞城县公安局乔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5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06号

 

张萌:

由本局调查的赵珂申请撤销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2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XKD3G;成立时间:2021-07-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珂;股东:赵珂、张萌,监事:张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赵珂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赵珂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虞城县公安局乔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萌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25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