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9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11日


 

当事人: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RCN72
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幢604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0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登

 

当事人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0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1126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倪利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12月0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幢604室。经营期限:2019年12月04日至2039年12月03日。股东:倪利利。法定代表人:倪利利。

经查明,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倪利利2019年9月挂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倪利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西安市公安局红缨路派出所出具的倪利利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

2、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4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0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