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杜心磊申请撤销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企业名称: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0ER5W;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心磊;股东:杜心磊、邓熙萍;监事:邓熙萍;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成立时间:2021年7月23日至不约定期限,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宥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心磊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宥雪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并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其不认识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对宥雪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没有申领过宥雪公司营业执照,从未参与过宥雪企业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 2、我局对宥雪公司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吴泾科技园招商部张浩原申报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张浩原表示宥雪公司开业登记材料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也未见过杜心磊,也未核验过杜心磊的身份证原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3、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根据闵行区税务局的复函,宥雪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宥雪公司住所地址属于吴泾科技园招商平台的集中注册地址,宥雪公司并未实际在此地经营办公,表明无法与宥雪公司取得联系。 5、我局向宥雪公司监事邓熙萍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邓熙萍未至我局接受询问,邮寄信件被退回。 6、我局向宥雪公司财务负责人王若愚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王若愚未至我局接受询问。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宥雪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宥雪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宥雪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杜心磊的撤销申请书和询问笔录,证明杜心磊对宥雪公司设立登记并不之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二: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和吴泾科技园招商部张浩原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未查验过宥雪公司申请材料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签名,也未见过股东等相关人员;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回函,证明宥雪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证据四:吴泾科技园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宥雪公司未在住所地址实际办公经营,也无法与宥雪公司取得联系; 证据五:向相关人员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和退件凭证,证明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页面,证明宥雪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宥雪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及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6号
杜心磊: 由本局调查的杜心磊申请撤销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企业名称: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0ER5W;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心磊;股东:杜心磊、邓熙萍;监事:邓熙萍;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成立时间:2021年7月23日至不约定期限,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宥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心磊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宥雪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并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其不认识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对宥雪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没有申领过宥雪公司营业执照,从未参与过宥雪企业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 2、我局对宥雪公司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吴泾科技园招商部张浩原申报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张浩原表示宥雪公司开业登记材料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也未见过杜心磊,也未核验过杜心磊的身份证原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3、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根据闵行区税务局的复函,宥雪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宥雪公司住所地址属于吴泾科技园招商平台的集中注册地址,宥雪公司并未实际在此地经营办公,表明无法与宥雪公司取得联系。 5、我局向宥雪公司监事邓熙萍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邓熙萍未至我局接受询问,邮寄信件被退回。 6、我局向宥雪公司财务负责人王若愚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王若愚未至我局接受询问。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宥雪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宥雪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宥雪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杜心磊的撤销申请书和询问笔录,证明杜心磊对宥雪公司设立登记并不之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二: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和吴泾科技园招商部张浩原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未查验过宥雪公司申请材料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签名,也未见过股东等相关人员;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回函,证明宥雪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证据四:吴泾科技园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宥雪公司未在住所地址实际办公经营,也无法与宥雪公司取得联系; 证据五:向相关人员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和退件凭证,证明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页面,证明宥雪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宥雪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及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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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6号
邓熙萍: 由本局调查的杜心磊申请撤销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企业名称: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0ER5W;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心磊;股东:杜心磊、邓熙萍;监事:邓熙萍;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成立时间:2021年7月23日至不约定期限,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宥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心磊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宥雪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并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其不认识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对宥雪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没有申领过宥雪公司营业执照,从未参与过宥雪企业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 2、我局对宥雪公司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吴泾科技园招商部张浩原申报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张浩原表示宥雪公司开业登记材料是中介机构提供的,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字,也未见过杜心磊,也未核验过杜心磊的身份证原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3、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函要求协助调查,根据闵行区税务局的复函,宥雪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宥雪公司住所地址属于吴泾科技园招商平台的集中注册地址,宥雪公司并未实际在此地经营办公,表明无法与宥雪公司取得联系。 5、我局向宥雪公司监事邓熙萍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邓熙萍未至我局接受询问,邮寄信件被退回。 6、我局向宥雪公司财务负责人王若愚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王若愚未至我局接受询问。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宥雪公司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宥雪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宥雪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杜心磊的撤销申请书和询问笔录,证明杜心磊对宥雪公司设立登记并不之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二: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和吴泾科技园招商部张浩原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未查验过宥雪公司申请材料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签名,也未见过股东等相关人员;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回函,证明宥雪公司未进行过纳税申报,属于非正常纳税人; 证据四:吴泾科技园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宥雪公司未在住所地址实际办公经营,也无法与宥雪公司取得联系; 证据五:向相关人员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和退件凭证,证明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宥雪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证据七: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页面,证明宥雪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宥雪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及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宥雪物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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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