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闵府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相关工作。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事项目录,同时结合年度工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事项目录) 根据相关规定,将下列决策事项纳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施管理: (一)事关闵行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规划、计划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计划。 (二)局重要的业务工作制度、文件 1.由局草拟的、拟请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本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其他重要的审计业务工作制度和文件。 (三)其他应当纳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事项目录调整) 局办公室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各科室、审计中心可以根据事项目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向局办公室提出事项目录调整建议,由办公室初审后,提请局领导研究确定。 第六条(年度事项申报) 各科室、审计中心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办公室申报本年度事项。 第七条(年度事项审核) 办公室对各科室、审计中心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对各科室、审计中心未申报但属于目录范围的事项,办公室审核后可直接纳入年度事项范围实施管理,并通知承办部门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年度事项审议) 办公室负责将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适用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年度事项公布)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承办部门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年度事项调整) 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或者由办公室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报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评估机制)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全过程记录)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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