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闵行区审计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一、概述 在区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科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在区府办、保密局和档案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行为公开和透明,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 为进一步提高本局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人员责任,细化各项措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一是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从公众需要出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做到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将本年度产生的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都予以公开。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在规范性文件生成过程中即明确是否需要公开。确定需要公开的,要求在文件产生之后及时在“上海闵行”网页予以公布,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时效。三是根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进展,更新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将相关纸质文本报送区档案馆。四是落实相关人员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此外,今年我局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几点改进,一是将年度项目调整工作计划作为信息公开的一部分,做到计划调整及时公开;二是将及时公开部门预算情况;三是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公开项目数量较上年增加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到2011年底,本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8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1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业务类信息8条,占73%。 (一)主动公开范围 2)审计工作报告 3) 审计整改报告 4) 审计结果公告 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行为公开和透明。 (二)主动公开途径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我局认真落实《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咨询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手段,在“上海闵行”网页、档案查阅中心、以及本局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我局印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纸质文本,明确了受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受理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领取和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为方便公众对我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申请,我局编制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具体明确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申请提出方式,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程序,明确操作要求和办结时限,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011年,我局受理回复公民依申请公开3人次。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获取权和监督权,我局制定了严格的监督和救济措施。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的要求,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的要求,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2011年,未收到任何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我局设置了相关窗口对市民的咨询进行受理。通过对市民咨询的解答,不仅提高了审计部门的知名度,同时也起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作用。 2011年,共受理市民咨询5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通过积极努力、认真细致、扎实负责的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我局内设机构产生的政府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责任,提高信息报送时效。今后,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及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