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4〕1261号
2024年8月25日9时50分许,闵行区都会路100号内泵房安装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因该起事故涉及司法鉴定(详见附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等规定,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与防范整改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2024.8.25高处坠落重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闵行区常青-北桥工业园区M0-8;法定代表人:程新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2年12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五金产品制造等,现经营地址:闵行区都会路100号 2.采购服务单位 浙江合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015号三楼(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王思琦;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工程管理服务等。 3.供货单位 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14幢1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胡超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该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不锈钢水箱、五金工具销售等。 4.安装方 吴义,自然人,男,41岁,贵州人,无特殊身份。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8月10日,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合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合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采购不锈钢泵房。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浙江合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供货方签署《采购合同》止。 2.2024年8月16日,浙江合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该合同未设定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由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向浙江合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供货不锈钢泵房,并负责该泵房的运输(运送至闵行区都会路100号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安装。 (三)安装施工约定情况 2024年5月,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新权与自然人吴义口头约定,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将其所承揽的泵房供货项目的泵房运输、安装发包给吴义(双方约定以计件方式支付费用,未约定安装现场双方安全管理职责)。2024年8月17日,卢新权根据双方前述约定将其公司承揽的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闵行区都会路100号)不锈钢泵房运输及安装项目发包给吴义。当日,吴义即带领吴胜平(吴义之哥)至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将该不锈钢泵房物料运送至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闵行区都会路100号)。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8月25日8时许,吴义带领吴胜平至闵行区都会路100号内不锈钢泵房安装现场,两人一同登上搭建中的不锈钢泵房顶部(长7米、宽7米、高4米)进行安装焊接作业。作业期间,吴义负责校准泵房顶部需焊接的不锈钢钢板(每块长、宽均为1米),吴胜平负责焊接不锈钢钢板(当时两人均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9时许,吴义在对一不锈钢钢板进行校准时不慎从泵房顶部作业面坠落至该泵房内底部地面(坠落高度落差4米)。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胜平即拨打120求救。120急救车到达后将吴义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情况 吴义,男,41岁,公民身份号码略,贵州人。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吴义伤害程度为重伤(详见附1)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31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都会路100号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空地处。该处有一尚在搭建的不锈钢泵房(长7米、宽7米、高4米),该泵房顶部西南侧已完成21块不锈钢钢板(每块长、宽均为1米)焊接,剩约28块不锈钢钢板尚未拼装焊接。该泵房内有一简易钢制脚手架(高约3米),该泵房外地面放有焊接工具。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吴义在无持有登高作业证且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事发当日吴义的作业内容系在泵房顶部对不锈钢钢板进行校准作业,该作业面距离地面约4米,该作业属高处作业。 2.经调查,吴义无持有登高作业证。 3.经调查,事发时吴义仅佩戴了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来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未健全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对作业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来作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核,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铭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对外来施工人员资质审核,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鉴定意见书(略) (此页无正文)
上海闵行“永康市仙川商贸有限公司 2024.8.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