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闵行区灰熊餐饮店未保持这是正常运行的处罚决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410070246号 |
上海市闵行区灰熊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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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10112MACKGWCAX7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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