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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明兴损坏绿化案的处罚决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410070223号 马明兴     损坏绿化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