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马明兴损坏绿化案的处罚决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1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410070223号 |
马明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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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绿化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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