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运行费项目描述 一、项目概况1、项目背景: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项目旨在确保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保障实验室有效、合规运行。本项目通过购买必要的试剂、耗材,进行仪器设备检定与标准查新,以及加强实验室“三废”处理和危化品管理等,确保实验室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将为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提供物料支撑和保障。 2、依据充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闵农业农村委〔2024〕28号《关于印发<闵行区2024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2024〕29号《关于印发<闵行区2024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4〕256号《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3、项目必要性和重要性:本项目是根据市、区业务条线及本部门年度工作,维持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必要项目。一是用于购买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动物疫病检测的试剂、耗材,以及仪器设备运行所需的试剂、耗材等。二是为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需要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定;购买检测相关标准并对检测标准的有效性进行查新。三是实验室检测所有产生的“三废”处理以及危化品管理等需要满足环保、公安等相关要求,是确保达标排放和规范处置的必要项目。 4、项目的可行性:一是具有上级部门的条线考核作为支撑。确保了本项目在目标设定、任务分配、进度控制等方面具有明确的方向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本部门具备相关的实验室硬件设备和人员保障。在硬件方面,本部门已经建立了功能完备的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在人员方面,本部门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测团队,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是具有相关内控制度和实验室质量体系等管理制度保障。为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以及相关物料采购工作的规范性,本部门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采购内控制度和实验室质量体系。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1、项目的总体目标:本项目旨在确保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中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能够正常开展,同时保障实验室的有效、合规运行,为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质量提供支撑和保障。 2、项目的具体目标:
3、阶段性工作目标:2025年,本项目的工作目标一是完成闵行区全年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确保本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源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二是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面,完成检测方法开发验证,通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CATL)。 三、项目投入情况1、项目总投入和构成情况:
2、经常性项目执行情况:本项目为2025年新增项目。 3、资金来源情况:区级财政全额拨款。 4、成本管理情况:其一,通过分析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等信息,来制定成本标准,使其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其二,以行业内本项财政经费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制定出的行业评价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内的一般水平和最佳实践,为本项目成本测算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计划活动1、项目活动内容:实验室用试剂耗材配件费等;仪器设备检定费、标准查新费等;实验室“三废”处理及设施运维费。 2、实施范围和对象:此项目由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实施,旨在确保2025年实验室的运行,既要完成闵行区全年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确保本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源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完成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完成检测方法开发验证,通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CATL)。 3、项目实施计划:2025年4月底前完成合格供应商遴选,并签订采购合同;4-11月具体实施,11月底前完成验收。4-6月完成春季防疫样品检测;6月前完成仪器设备的检定;8月前完成农产品药物残留及重金属的方法验证;10-11月完成秋季防疫样品检测;11月前完成CMA、CATL资质“双认证”;11月前完成固废、危废的规范处置。 农安中心采购流程一览表
五、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措施详见附件。 六、项目整改情况(未评价项目可不填)无。 七、风险因素分析无。
填报单位: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日 期:2024年12月
附件1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政府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高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保证单位内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沪财会【2012】91号、沪财会【2013】52号、闵财行【2013】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及《关于下发<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述 本单位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设有一个独立核算的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单位由中心主任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单位设置报账员一名,负责报上级主管单位结算中心核算工作。 报账员职责: (1)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负责本单位经济收支业务的报账和监督,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要求,编制所属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做好工资系统录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撰写报告以及各事项的公开。 (3)负责登记本单位业务收入、支出、往来款、固定资产等有关辅助账簿,并按时与结算中心进行有关账目的核对工作。 (4)做好本单位与结算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5)其他事项。 第二章 预算业务控制制度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环节。涉及到的部门有单位领导班子、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其中领导班子是决策机构、财务部门是编审机构、业务部门是执行机构。 一、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要充分,实现预算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预算批复 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要进行层层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严格控制预算追加调整,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三、预算执行 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安排各项支出,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四、决算与绩效评价 决算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建立决算分析结果与单位预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 收支业务控制制度 单位的收支业务与资金流转密切相关,是单位运行中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内部控制的管控重点。 一、收入管理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执行,严禁设立账外账。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二、支出管理 单位要明确单位经济活动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 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 (3)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报销业务;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填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附件1)并报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4)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入账;与支出业务相关的材料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章 物品采购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中心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采购、保管、领取和使用,确保办公所需,倡导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杜绝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管好用好采购好办公物品及仪器设备,特制定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制度如下: 一、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采购 为规范物品采购行为,节约经费开支,确保采购的物品质优价廉,特制定本中心制度。 1、申购采购物品应本中心着实用、节约、有效的原则,不准超标超额计划和采购,适量需求,申购合适,避免盲目、重复采购,造成积压、废置。 2、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物计划,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3、采购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用物计划和库存的情况,编制采购计划,送主管领导审批。 4、建立严格采购程序,必须执行上级关于采购改革及规定。 5、除纳入电子集市采购(年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外,其他物品按单位批准的核定的价格自行组织采购。卫生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点为大型超市(史泰博)或合法来源的网络渠道;电器零件、食堂物品可为证件齐全并在同行业中有较高信誉和资质的专卖店。 6、采购专业性物品时,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以保证物品质量。 7、采购流程:经办人(科室长)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科室)采购→经办人(科室长)、分管领导(采购负责人)在发票上签字→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员报农委结算中心支付。 二、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管理 1、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应及时入库存储。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定期进行办公用品盘点,确保帐物相符。随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适时增加库存,保障供给。 4、领取非库存、临时采购的办公用品时,领取人须在购物发票上签字。领取接待用品时应由领用人在领取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用途。 5、大件物品(按财务规定)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按规定做好设备管理的台帐、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明确责任人。 三、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使用 1、办公用品、仪器设备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仪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寿命。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规定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四、实验仪器设备 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管理和使用等,另需按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操作。 第五章 试剂、耗材等实验用品采购和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须采购的试剂、耗材等,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需写清物品名称、规格、供货单位、数量等要求,经审核、批准后,统一采购。 二、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试剂等消耗品、服务的采购活动,采购情况、质量、服务等均应建档归档,采购的发票、合同的审批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对于试剂等消耗品的验收并满足下列要求: 1、所购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厂家等内容与采购申请单提出的要求相符; 2、物品包装完整、外观完好; 3、使用有效期; 4、所购物品的合格证书等质量证明; 5、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参数进行逐项验收; 6、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供应品质量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四、经验收合格的试剂等消耗品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会同供应商进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任审批执行,凡可以办理退货的物品要通知经办的采购人员及时退货。 六、试剂等消耗品入库、领用及盘点制度 (1)试剂管理员负责对药品、诊断试剂、化学试剂等消耗品的管理。 (2)试剂等消耗品实行入库登记、领用登记手续,办理入库和领用时应填写相关记录。任何人无权私自出借或馈送试剂等消耗品。 (3)试剂等消耗品等应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瓶签完整,剧毒药品加锁存放,易燃、挥发、腐蚀品种单独贮存。分类储存按要求条件存放。冷冻:-18℃~20℃,冷藏:2℃~8℃。 (4)自配常用化学试剂一般贮存放在操作室内,大量的试剂、溶液等应存放在试剂贮存室妥善保管。 (5)试剂等消耗品以包装的品名和生产批号/日期为标识。如无标识或原标识损坏则应加贴标识(品名和生产批号/日期)。 (6)称取药品试剂应按操作规范进行,用后盖好,必要时可封口或黑纸包裹,不使用过期或变质药品。自配的各种试剂应在容器上注明名称、配制人、配制日期或有效期等标识。 (7)要求放入冰箱保存的试剂等消耗品,应每天做好冰箱温度记录。 (8)有保管期限要求的试剂等消耗品如有失效或过期,需经批准后报废处理。 (9)按照一个月为周期对于试剂等消耗品进行盘点,并及时上报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单位设置固定资产负责人,资产专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审批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新购、调拨、报废等流程的操作。 单位成立固定资产采购监督小组,由副主任任组长,纪检干部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负责人、财务、报账员等组成。负责审议或审定本单位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事项。 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闵财资【2020】6号(附件1)。凡购进固定资产,财务应及时入帐,确保帐、物相符,资产专管员应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计提当月折旧;固定资产减少时,应当严格按照《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闵财资【2020】7号(附件1)要求,经上级主管单位、财政局审批之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原则上,每月月末财务应与资产专管员核对当月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等,确保账实相符。 下表为日常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注:1. 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2. 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得配备分体空调。 下表为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购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单位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管理严格执行《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闵财资【2020】6号(附件1)。凡购进无形资产,财务应及时入帐,确保帐、物相符,资产专管员应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计提当月折旧;无形资产减少时,应当严格按照《闵行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闵财资【2020】7号要求,经上级主管单位、财政局审批之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原则上,每月月末财务应与资产专管员核对当月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折旧等,确保账实相符。 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原则上在每年年末须全面盘点一次,确保帐实相符。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单位资产由于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妥而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 第七章 合同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务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一、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二、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财务负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六、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七、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章 财务审批制度 一、单位年度内需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须每年申报资金预算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列入当年预算。实际支出时,由经办人(科室长)提出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审核认定支出。预算资金超1万元(含1万),需经固定资产采购监督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如办公费、水电费、材料费等,均由经办人签字后交分管领导确认,再由单位负责人核实后审批,最后由财务人员审核认定支出,发生费用须用公务卡进行结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如确需使用现金的,应填写未使用公务卡审批单(附件1)报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单位专项资金及课题经费预算,每年由各科室根据农业科技研究的需要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方案,经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与可能研究协调,商量确认后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专项资金和课题经费的执行由各科室在分管领导的协调下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支出:由执行科室根据预算安排和试验数据等执行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方案,经办人签字后交分管领导确认,再由单位负责人核实后审批,最后由财务人员审核认定支出。 四、培训费,凡是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或经中心指派的外出业务技术培训及在岗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由单位培训费支出。需本人或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确认,再由主任核实后审批,最后由财务人员审核认定支出。报销办法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闵财行【2017】7号文)。 五、会议费,凡是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或经中心指派的外出业务会议产生的费用,由单位会议费支出。需本人或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确认,再由主任核实后审批,最后由财务人员审核认定支出。报销办法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闵财行【2017】6号文)。 六、差旅费,凡是中心指派的外出公务活动产生的差旅费,由单位差旅费支出。需本人或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报分管领导确认,再由主任核实后审批,最后由财务人员审核认定支出。报销办法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闵财编【2014】21号文)的通知》(沪财行【2015】74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沪财行【2016】19号文)、《关于本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在本市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闵财行【2016】7号文)、《关于闵行区农委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在本市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操作办法》(闵农委【2016】101号)。 七、公务接待费,凡是与中心公务活动相关的接待任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需本人或科室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确认,再由主任核实后审批,最后由财务人员审核认定支出。报销办法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闵行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委办发【2014】18号文)。 九、审批流程 经办人(科室长)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申请科室)采购,经办人(科室长)、分管领导(采购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支出审批表(一式两联)、发票上签字→报账员报农委结算中心支付,同时附所有相关原始凭证。 资金支付应严格履行授权分级审批制度。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申请人提交单据或者证明的合法性,严格监督资金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或打回重开。资金支付业务严格执行《农安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农安中心业务采购控制管理制度》,对于重要的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单位成立固定资产采购监督小组,由副主任任组长,纪检干部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负责人、财务、报账员等组成。负责监督指导、审议或审定固定资产相关事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避免产生各类腐败现象,并使上级财政预算拨款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采购的各环节是否能够科学管理、有序运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项目预算日常的执行与实施,是否按照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 4.其他应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 相关监督人员按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主要环节实施监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各环节中反映和举报的问题。 所有中心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收受供应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向参选供应商泄露评审、入选、商业机密等有关的情况; 3.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报请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3年11月
附件二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内部采购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务支出,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沪财采【2020】25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图的通知》(闵财采【2020】11号)、《关于印发<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项目规范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的通知》(闵财采【2020】12号)和《关于印发<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2021】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购,包括本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及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行为。非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大额设施设备类维修维护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机构设置。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单位采购专管员、财务、纪检干部组成。负责建立、完善本单位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各科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单位采购项目。 第五条 各科室职责 (一)综合管理科 1.负责牵头开展本单位采购工作,制定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采购专管员1名; 2.编报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经领导审核确认后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3.资产登记和管理; 4.负责指导各科室开展采购工作,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单位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报区农业农村委采购专管员审核并备案; 5.负责保管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密钥; 6.负责对合同资金的支付及监管; 7.负责对各业务科室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汇总、归档、备查。 (二)采购各科室 1.负责确定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填写《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采购审批表(基层单位使用)》(附件1); 2.参加采购项目招标、开标、评标及合同审核把关; 3.负责对采购项目技术规格、采购要求标准制订、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4.与中标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负责实施采购,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评估验收; 5.负责对本部门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年终根据单位档案管理规定,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整理完毕后,移交综合管理科归档、备查; 6.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纪检 1.负责监督采购相关人员内控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等; 2.负责对工作人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实施过程管理; 3.负责征集“重大事项决策”议题,做好公示、报备及相关工作台账。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执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是指房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以及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园林绿化、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的采购。 第八条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是指纳入上海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大于100万元(含)的各类货物和服务采购。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上述货物和服务不含涉密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涉密类采购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启动政府采购时应填写《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采购审批表(基层单位使用)》(附件1),说明政府采购事项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等要素,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金额大于5万元(含)的项目,审批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项目,经“重大事项决策”审议确定供应商后方可签订合同。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填写《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购成交供应商审批表》(附件3),并报区农业农村委专管员备案。 第十条 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的,需说明单一来源的唯一性,或者项目需要改变政府采购方式,需说明改变采购方式的原因,相关理由必须充分。经“重大事项决策”审议通过,报财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在采购平台上签订采购合同后,应考虑具体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签订线下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工程类采购不设预算金额限制。总投资预算低于100万元的,按照《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平台进行采购;总投资预算在大于10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总投资大于400万元(含)的,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类维修项目(非工程)参照服务类采购方式开展采购。 第四章 非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属于非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遴选供应商: (一)预算在5万(含)至100万的货物采购,采购方式为询价;预算在5万(含)至100万的服务采购,采购方式为比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部门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1.采购方式为询价的,应当选取3家及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2.采购方式为比选的,应当选择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比选,由采购科室对供应商的商务资质、技术要求、服务能力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3.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的,应当选择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最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4.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的,应当选择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小组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进行报价。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做好谈判记录。 5.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的,需说明单一来源的唯一性,相关理由必须充分。经“重大事项决策”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采购。 (二)预算在5万元以下至2万元(含2万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采购,由各采购科室选取具有资质的供应商,报科室长、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 第五章 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5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一)申报。由区农安中心相关科室提出购买申请,填写《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购审批表》,注明申请理由及采购项目简述。 (二)初审。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采购项目,交委采购专管员审核备案。 (三)供应商选定。项目申请部门根据实际,可选用自行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方式,根据采购流程选定供应商名单,并经区农安中心“重大事项决策”审议,确定供应商,并填写《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购成交供应商审批表》(附件3)。 (四)签订合同。采购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五)项目验收。相关科室采购部门对采购事项的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保证采购有效实施。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安中心采购项目验收单》(附件4),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采购领导小组、供应商盖章后验收完毕。 (六)结算。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供应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采购事项的,不得全额付款,采购方责令改正,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拒绝付款。验收不合格及合同约定尾款期限未到的,不得支付尾款。 第十六条 2万元(含)至5万元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需经过“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讨论通过方可落实实施。年度市拨资金和课题经费按照拨款协议及计划任务书,按上述规定执行。5万元以下各类采购的验收,付款审批签署完毕视为验收通过。 第十七条 2万元以下的操作流程 (一)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科室长申请,并填写《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购成交供应商审批表》(附件5),经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再由主要领导审批后落实实施。 (二)未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公用经费中列支)。由科室长提出初步方案,并填写《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购成交供应商审批表》(附件5),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落实实施。 (三)年度市拨资金和课题经费按照拨款协议及计划任务书,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料的整理及归档 第十八条 各采购科室对采购项目中各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并进行归档整理,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每一年度年末,各采购科室按照实际采购项目填报《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购项目及合同情况统计表》(附件6),并将整理完的档案(一事一档)移交至综合管理科归档并留底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提前实施采购的招标项目,需按照区财政局相关要求,填报《提前实施采购申请表》及提前采购情况说明、决策依据等,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经委分管领导签字确定后再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及支付采购款项,致使资金等损失或形成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报请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区农安中心“重大事项决策”上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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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预算业务控制制度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环节。涉及到的部门有单位领导班子、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其中领导班子是决策机构、财务部门是编审机构、业务部门是执行机构。 一、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要充分,实现预算与资产配置相结合,与具体工作相对应,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二、预算批复 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要进行层层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严格控制预算追加调整,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三、预算执行 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安排各项支出,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四、决算与绩效评价 决算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建立决算分析结果与单位预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2年9月 附件四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支业务控制制度
单位的收支业务与资金流转密切相关,是单位运行中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内部控制的管控重点。 一、收入管理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二、支出管理 单位要明确单位经济活动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和报销流程。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 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单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 3、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4、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材料也要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2年9月
附件五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执行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党组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区农安中心”)工作实际,现就区农安中心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基本要求 (一)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要严格按照区农安中心议事规则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二)行政领导班子和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中心领导班子”)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主体,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具有表决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凡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由中心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区农安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建设(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法治建设、群众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工会、妇女组织、团组织建设、统一战线、老干部工作等重要事项; 3.重大改革、发展、稳定方案和措施的制订、修改、变更及废止; 4.党政、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5.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 6.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提交“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人选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交流、轮岗、晋升和奖励; 2.中层干部选拔、任免、推荐、交流、轮岗、晋升和奖励; 3.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人员录用、解聘; 4.管理权限内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5.推荐区级及以上党代会、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干部人选; 6.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7.其他需要提交“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讨论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管理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管理性质变更及报废事项; 2.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资金调整方案; 3.中心重大活动安排会议方案须提前上会讨论;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全覆盖审议; 2.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安排;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动议酝酿后向中心领导班子提名,为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当事先征求区农业农村委党群科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的监督程序。 4.提请区农安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议题应由相关职能科室充分酝酿后提出,并填报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申报表(附件3),经综合管理科审核后,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相关材料应在会前2日送达参加人员或做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二)集体决策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应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实行票决制。 5.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议策,待进一步调研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集体决策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决策结果应由区农安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 7.区农安中心有关科室负责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监督小组成员(由区农安中心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各科室科室长等组成)等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会议。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8.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理由、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做详实的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9.“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公告栏发布会议通告。 (三)执行决策 1.决策的事项,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中心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决策执行科室须于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填报《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附件4),简述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最后交由本单位纪检委员签字并留存。 3.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4.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中心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中心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班子通报,未完成事项如需中心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中心领导班子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中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二)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区农安中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监督小组对决策程序及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派监督员列席“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及时跟踪执行进展、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和群众反映;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向区农安中心行政班子、主任、区农业农村委党组报告。 (四)区农业农村委党群科对行政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农安中心综合管理科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对未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情况,相关监督小组应及时向行政主要领导或区农业农村委党组报告。 (六)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法依纪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七)中心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党组报告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 (一)对于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科室或个人,区农安中心要形成“整改问题清单”进行“一对一”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向中心分管领导发放“督查抄告单”,对于整改不力、推诿扯皮的科室,中心领导班子将作出责令检查、整改,通报等相应处理,并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中心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班子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农安中心综合管理科承担。 (二)本实施细则自“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党组备案。2022年9月颁布的《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闵行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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