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文件
闵古办〔2024〕40号
关于印发《古美路街道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区: 《古美路街道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经街道党工委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闵行区古美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日
古美路街道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政建设,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闵行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二条街道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收支全面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街道部门预算编制通过“二上二下”程序,自下而上逐级编报,由街道党政办负责审核及汇总,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街道项目支出复核并对预算总额控制情况审核后,编入区本级预算草案报区人代会审议。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批复年初预算。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编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一)人员经费编制。按照社区党建办核定的标准、内容进行编制。党政办按社区党建办的要求,按人员性质分别编制人员经费。 (二)公用经费编制。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一般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并按区财政确定的标准安排,编制定额的人员包括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事业、社工,其中社工人数以社区党建办核定数据为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少于 5 人,统一按照5 人标准核定综合定额预算。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般专项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社保资金预算编制、基金预算编制以及按照项目支出资金管理的其他预算编制。 第六条街道项目支出应当按照项目资金用途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区分,编制社工经费、救助补助类项目、城市管理类项目、其他一般性项目等。 (一)社工经费预算。在区民政局和区人社局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科学规划、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合理控制社工人数。 (二)救助补助类项目预算。主要包括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助学、残疾人生活补贴、高龄困难老年人补助、支内回沪人员补助、社会救济对象临时补助等,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标准和发放范围,街道按照政策文件依据编制预算、及时足额发放、专款专用,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城市管理类项目预算。主要包括市政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绿化园林养护、环卫保洁与垃圾清运等,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街道承担日常运行和维护责任,按照规范标准和设施量编制预算、实施项目,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四)其他一般性项目预算。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发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市、区两级重点项目的推进落实,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街道编制的项目支出涉及协同理财、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重点绩效评价等应当按照以下管理要求实施: (一)协同理财项目预算,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研究类项目等。此类项目编制年度预算,统一由街道向协同理财部门申报,经协同理财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街道部门预算。街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维护和日常养护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闵府发〔2019〕13号)和《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3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闵行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形式。街道所属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街道党政办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当按照财政部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102号)执行,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各部门在预算申报时需研判项目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合理控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除必须增加的成本类开支外,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规模,严格控制课题类、活动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负面清单中所列事项不得安排购买服务预算资金。 (四)重点项目绩效管理,应当按照《闵行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闵委发〔2019〕50号)、《闵行区区级财政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评审管理办法》(闵财前评〔2020〕1号)等文件规定,注重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责任,实施绩效跟踪,将跟踪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预算金额 300 万以上,范围主要包括:部门申报年初预算时新增、较上年度预算金额增加、上年度预算执行率较低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预算执行中新增或调整追加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作为街道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主要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实编制。如预算总额不突破上一年预算总额,且项目没有变化,报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后,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如预算总额较上一年增长,或项目有变化,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审签后,相关材料报送党政办,党政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九条街道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 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可预料的事项,需要新增项目或年初预算中已安排但年中确需调整预算金额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调整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条可申请预算追加的情形 (一)国家、市级层面出台新政要求安排的支出项目; (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落实区委对本街道定位要求的支出项目; (四)新增人员,或者社保、公积金增长等原因导致的人员经费的新增; (五)其他,如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的原则 (一)事前审批原则。部门预算调整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照审批程序规范操作。 (二)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公用经费预算支出,对于“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按规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会议、培训、差旅、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行政管理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 (三)民生优先原则。预算追加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导向,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取向。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的程序 (一)预算项目的调剂 1、同一项目下的预算调整,包括项目二级指标的调整、三级明细内容的调整、功能分类的调整等,由各预算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调整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财政审批。 2、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跨项目预算调整,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财政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项目,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经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审批。 3、跨部门或跨单位的项目预算调整,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财政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项目,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经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审批。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调整 1、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形式的调整,如原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现要调成政府采购项目,需填报《闵行区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审核表(街道)》并说明情况后,报区财政审批。如原为政府采购项目,现要调成非政府采购项目,同流程执行。 2、关于已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减,需填报《闵行区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审核表(街道)》并说明调减理由后,报区财政审批。其中,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领导审签后,报区财政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项目,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区财政审批;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经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审批。 (三)预算项目的追加 由各预算部门或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50万以下的预算追加(不涉及重大事项),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区财政审批。 (2)50万以上(含)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预算追加,须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经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审批。 (四)基本支出预算调整 每年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完毕后,由街道党政办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集中进行基本支出调整,须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审批。基本支出调整原则上一年只集中调整一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街道预算支出根据进度执行,所有预算支出纳入区财政统一平台。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支出标准、合同约定、项目实际进度,以及支出报销流程等执行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卡、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按照区级统一的相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管理中,由街道党政办审核职能部门申报项目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区财政局根据备案资料在财政一体化平台中审批、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街道党政办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街道在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根据《古美路街道党工委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古美路街道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 纪检监察部门列席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三重一大”议题,参与决策讨论。 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计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突出问题,有力督促和推进问题整改。 街道所属的国有及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应遵循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应参照《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精神相冲突,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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