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闵民规发〔2024〕2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现将《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7日
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闵民[2009]127号)以及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开展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统筹指导、政策监管,进一步发挥本区市民综合帮扶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拾遗补缺作用,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为进一步缓解社区困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按照“政府推动、依托社区、民间运作、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闵行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调动社区综合帮扶资源,对未纳入政策保障范围或各项帮困政策覆盖后仍有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精准帮扶。 第三条(运作机制) 闵行区民政局是本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综合帮扶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政策监管。 上海闵行区市民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区帮扶中心)受闵行区民政局委托,承担本区范围内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街镇)组织开展的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并接受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帮扶形式) 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由系列专项帮扶计划组成,根据社区市民不同类型困难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个案帮扶、项目帮扶、特定帮扶,在重点突出个案帮扶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项目帮扶,适当实施特定帮扶。 (一)个案帮扶。以街镇社区为单位,针对辖区内不具有共性、暂时又无法以政府制度性保障政策解决的个别困难情况,按照“特殊困难、个案处理”的办法,为困难对象提供综合性、应急性、临时性的帮扶服务。 (二)项目帮扶。主要以项目策划单位为主,针对本区部分社区市民中具有较强群体性和规律性的困难情况,运用社会参与机制,由制定项目计划书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特定困难群体的需要,开展阶段性、辅助性的帮扶服务。项目帮扶的范围、标准以及形式等,由制定项目帮扶计划书的单位或组织根据特定困难的需求,经各方充分协商后以帮扶协议等形式明确。 (三)特定帮扶。针对全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共性的特殊困难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暂时无法制定相应政策,可以通过社区开展综合帮扶活动协助处置或缓解部分特定对象的生活困难。特定帮扶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专项帮扶计划,落实相应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委托街镇组织社区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统一办理,纳入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范围。 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可以由资金、实物、劳务、服务等多种形式综合组成,具体帮扶内容和形式由帮扶方案制定单位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帮扶标准) (一)个案帮扶对象一般是指本辖区内无群发或类比效应的个案,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以及其他家庭因成员患大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因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可通过个案帮扶缓解其家庭困难状况。 1.因病致困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区户籍困难家庭,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低保、低保边缘、其他一般收入、其他较高收入四类实行分档管理。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因病致困给予重点帮扶,且不设病种限制。 (1)低保家庭成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保障及商业保险、其他社会帮困后,家庭实际承担的自负自费费用超过3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帮扶,帮扶标准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4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2)低保边缘家庭(指提出市民帮扶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经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认定)成员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性保障及商业保险、其他社会帮困后,家庭实际承担的自负自费费用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帮扶,帮扶标准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35%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刚性支出贫困、重残无业生活救助的,可以参照低保边缘家庭给予帮扶补助。 (3)其他一般收入家庭(指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罕见病等,因治疗需要支出大额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等制度性保障及商业保险、其他社会帮困后,家庭实际承担自负自费费用超过15000元(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市民帮扶,帮扶标准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2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此类家庭成员因患其它疾病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家庭自负自费总额不超过2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4)其他收入较高家庭(指超过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员患大病重病、罕见病等,因自负自费支出巨额医药费(申请之日前一年的医疗费支出超过该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收入总额),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可纳入区市民困难帮扶,酌情给予不超过40000元的一次性困难帮扶。 以上四类家庭收入认定在计算老人赡养费时,将老人子女(夫妻双方)总收入,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按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余下的20%作为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2.因突发事件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区户籍困难家庭,根据其家庭类别一次性给予3000-20000元补助。帮困补助金额由困难家庭所属村居、街镇救助部门、区帮扶中心联合评议确认。 原则上,同一个案年内帮扶不超过2次,且全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 (二)项目帮扶、特定帮扶的具体帮扶标准由项目组织方制定,并确认书面方案,明确帮扶内容、范围、标准、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评议制度) 为确保闵行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区、街镇建立相应评议机制,通过组建评议小组,对辖区个案帮扶申请案例进行评议分析,商议确定帮扶方案,协助监督措施落实。 第七条(申请程序) 凡符合个案帮扶条件的困难市民(或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救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病史证明、医疗费有效凭证(原则上需提交一年之内的医疗费凭证,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两年)、遵照医嘱自费购药有效凭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日期前三个月)等相关材料,由街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及救助情况,并经民主评议符合帮扶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凭证确认) 严格控制境外、省外自费采购药品作为帮困凭证提供;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在外省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申请家庭应书面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外省市医疗费用凭证不得列入市民帮扶范围;市民住院期间发生的陪护费等非诊疗性费用不属于医疗费范围,一般不列入帮困凭证提供范围,特殊对象确需照顾的,街镇救助部门应与区帮扶中心协商处理。 第九条(审批程序) 街镇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帮困互助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完成初审,联合申请人所在村居委组成评议小组对个案进行评议。个案帮扶补助资金在5000元(含)以下的,审批权限可下放至街镇救助部门,一般在收到提交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街镇办结审批手续;补助资金在5000元以上、120000元(含)以下的,街镇救助部门每月8号前上报区帮扶中心,区帮扶中心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第十条(资金发放) 区帮扶中心在办结个案帮扶审批手续后,将每月个案帮扶对象名单汇总表及银行付款申请单交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区民政局分管领导确认。 帮扶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划拨街镇指定账户,街镇救助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人(户),次月及时向区帮扶中心上报银行交易明细单。区帮扶中心与街镇对帮扶资金的落实情况应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第十一条(资金统筹) 本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来源包括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资助、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区财政帮扶专项资金、街镇财政配套统筹等。上海市帮困互助基金会资助、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按年度资金情况定额划拨;区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根据闵府抄[2013]55号文件,依据上年度实际支出低保金、重残无业金总额的5%比例安排落实;街镇财政配套统筹与区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按1:1比例等量匹配,且不少于10万元安排落实。 各街镇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区帮扶中心签订《关于社区开展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街镇配套资金协议书》,并在协议签约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资金划入区帮扶中心专用账户。部分配套资金匹配量较大的街镇可在年内分两次签约、划款。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 各街镇应根据日常帮扶和集中帮扶有机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个案帮扶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年底资金结余过多。区帮扶中心每年年底对个案帮扶资金进行结算,街镇当年使用资金应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70%,结余部分可全部结转至下年度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当年度各街镇帮扶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区级社区市民综合帮扶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区帮扶中心可适当提取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度实际使用帮扶资金总额的5%,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日常办公经费等开支。 第十三条(资金监督) 区民政局、区帮扶中心及各街镇应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财务制度,严禁截留挪用帮扶资金,并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帮扶中心应每月定期向区民政局和上海市帮困基金会上报业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金划拨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类的保管要求和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街镇按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帮扶工作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申请表、评议表、审批表、回访表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范围,卷宗以项目类别、时间进行分类收集装订,于次年一季度上报区帮扶中心。 项目帮扶和特定帮扶的资料,包括项目协议(计划)、活动信息、工作小结、绩效评估等内容,均按项建立专档,按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信息录入) 加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信息系统管理。街镇应及时做好帮扶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数据实时准确。区帮扶中心负责对全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汇总核对。 第十六条(民主监督) 区帮扶中心及街镇开展的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对个案帮扶提出意见或反映情况,承办部门或组织均应核实情况,并予及时答复。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项目帮扶或特定帮扶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向项目组织方或区民政局反映。在未接到项目组织方正式通知前,区帮扶中心一般不得擅自中止项目或特定帮扶活动。 第十七条(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12月11日。本指导意见中未尽事项,由区民政局进行解释。 如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颁布新的政策文件,本指导意见应按照市级文件进行修订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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