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20000494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 资产管理\经济体制改革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09-30
- 发文字号:闵虹府〔2022〕10号
- 发布日期:2022-09-30
- 生效日期:2022-10-30
- 失效日期:2027-10-29
- 文件状态: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闵行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闵农业农村委〔2019〕72号)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激发股权活力,实现确权赋能,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虹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变更。 三、股权继承 (一)允许继承的条件 1、成员过世,有继承人的,其股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继承。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股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通过继承取得的份额不享有表决权,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操作程序 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2.理事会根据继承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继承申请进行审核。 3.继承人持相关资料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见证,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若已经司法判决或调解的,继承人能够提供确认股权继承人股权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则无需再证明。 4.继承人凭遗嘱或公证文书或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调解书),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三)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有效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4.遗嘱或公证文书或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调解书)。 5.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继承人的股权证书(如有)。 7.公证机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股权赠与 (一)允许赠与的条件 1.成员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不得自行赠与。 2.成员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赠与,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赠与。 3.股权赠与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股权赠与的受赠与人总持股量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持股量的5倍,超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股本账面原值回购。 5.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赠与股权。 (二)操作程序 1.赠与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赠与理由、赠与方式、赠与数额、受赠与人等。 2.理事会根据赠与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赠与申请进行审核。 3.赠与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赠与数额及股权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见证或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4.赠与双方当事人凭《股权赠与协议》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赠与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 3.赠与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4.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股权转让 (一)允许转让的条件 1.成员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不得自行转让。 2.成员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回购,也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3.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股本账面原值为依据,最终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股权转让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量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持股量的5倍,超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股本账面原值回购。 6.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二)操作程序 1.转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理由、转让方式、转让数额、受让人等。 2.理事会根据转让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 3.转让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转让数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股权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见证或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4.转让双方当事人凭《股权转让协议》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证书。 4.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股权退出 (一)允许退出的条件 1.成员拥有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不得退股。 2.因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成员可以退出所持股权,且享有回购权。 3.对撤队时户口迁出(注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婚嫁等)可以退出所持股权。 4.户口迁出原本村的人员(如插队知青、境外人士等)须退出所持股权。 5.股权退出须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6.退出及回购价格按股本账面原值计算。 (二)操作程序 1.退出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退出方式、退出数额等。 2.理事会根据退出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并上报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退出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股权退出协议》,明确退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退出数额、退出价格、收款方式、收款时间及股权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 4.退出人凭《股权退出协议》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退出手续。 (三)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退出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股权退出协议》。 3.退出人的股权证书。 4.退出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规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继承、赠与、转让等事项均须在成员代表会议上予以通报。 (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并上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成员名册,成员名册作为界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应记载成员信息以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并及时做好市、区级信息平台的更新与维护。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虹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9日。
闵行区虹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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