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漕镇关于印发《华漕镇关于调整对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修订的《华漕镇关于调整对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11月9日第18次镇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华漕镇关于调整对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帮困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家庭的就医压力,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现结合本镇实际,调整对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 本镇户籍人员及本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因患重特大疾病(如恶性肿瘤、精神病、慢性肾衰竭、肝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脑中风、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手术及医学上认为不可治愈的其他疾病)需要长期用药治疗,且医疗费用支出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二、救助对象 1、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 2、患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3、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且大额医疗费用发生之月起上溯一年内的家庭总收入减去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重特大疾病患者年度自负及自费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采用分段分档补助方式: 1、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之间的:低保家庭成员按4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30%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医疗费用在10001-20000元之间的:低保家庭成员按5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40%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30%比例给予救助。 3、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医疗费用在20001-30000元之间的:低保家庭成员按6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50%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40%比例给予救助。 4、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医疗费用在30001-40000元之间的:低保家庭成员按7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50%比例给予救助。 5、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医疗费用在40001-50000元之间的:低保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70%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60%比例给予救助。 6、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医疗费用在50001元以上的:低保家庭成员按90%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按70%比例给予救助。 7、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办理程序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凭当年度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当月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领取和填写《华漕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2、由村、居委民政救助干部负责对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并签署调查意见。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由镇受理中心(救助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联合认定。 3、申请人将《华漕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镇受理中心(救助科)办理。 4、镇受理中心(救助科)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分管领导审批。救助材料每月审批一次,救助资金于次月10日之前发放。 五、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来源:镇财政全额拨款。 2、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所指低收入家庭,即指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2、本实施意见所指自负医疗费用,即指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属劳保、商业保险理陪和各项医疗减负社会帮困后仍需要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 3、本实施意见所指自费医疗费用,即指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营养类用药费用、伙食费、护理费及擅自到药店购买药品所需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必须提供医疗费发票原始凭证。 4、本实施意见所指自负及自费医疗费用均指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本实施意见所指外省市户籍配偶,即指本镇低保、低收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非个人原因导致户籍在外省市,但与本镇户籍配偶在本镇共同生活的人员。 七、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华漕镇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闵华府规发〔2018〕1号)”文件予以废止。 八、本实施意见由华漕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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