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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

 

关于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推进机制,加快推进本区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按照《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3〕11)、《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5)》要求,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公园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公园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推进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区发改委、交通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局、房管局、绿容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1.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实际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根据项目实际在各类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行政许可办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相关建设费用。

2.区建管委:统筹指导和推进闵行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协同;负责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3.区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道路新改扩)项目的建设、运维管理等事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4.区财政局:支持将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各项目建设成本,并落实相关市政设施日常运营养护及维修的经费保障。

5.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核定规划条件、审定设计方案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中,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征询区建管委意见

6.区房管局:负责在区级保障房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新等建设项目中,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资金预算,在符合条件的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符合条件的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在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中对符合纳入条件的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进行审核。

7.区绿容局:负责在绿林、公园、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设计招标文件;在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中对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8.区生态环境局:加强重点水质断面监测,提供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9.区水务局:负责在区级立项的河道整治、泵站建设(含调蓄池)、雨水管网改造等项目的设计、审批、建设和运维管理等工作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街镇自行立项实施的河道整治、泵站建设(调蓄池)雨水管网改造等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10.各街镇、园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统筹和协调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实施方案、建设评估等工作,落实各类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协调工作,落实海绵设施的运行、养护工作。各建设(养护)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二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应根据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要求编制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评价,构建因地制宜的规划建设管理指标体系,保障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

组织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并细化分解至水务、交通、绿容等相关条线,优先覆盖近期达标区域,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第七条 (规划衔接)

闵行区总体规划、单元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后续如有修编时,应与《闵行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2018-2035)》做好衔接。

各街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的相关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

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初步设计等阶段,应结合项目实际考虑海绵城市理念,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计方案。

企业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结合项目实际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

第九条 (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

对使用划拨土地和自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阶段,应就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要求征询区建管委的意见。

对于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区规划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区建管委、水务局有关海绵城市、绿色调蓄池设施建设方面的意见,并将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由区建管委、水务局对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绿色调蓄设施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项目方案设计中应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项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对于审图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审图合格证。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管控)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移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制度)

区建管委、水务局、交通委、绿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相关领域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制度。

第十六条 (管理责任)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公共项目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鼓励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海绵设施。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海绵设施建设与运行提供科学支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技术推广)

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十九条 (宣传引导)

区建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

第二十条 (附则)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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