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180001704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25-05-21
- 发文字号:闵教规字〔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5-22
- 生效日期:2025-06-21
- 失效日期:2030-06-20
- 文件状态:有效
各幼儿园: 现将《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25年5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构建闵行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全面建设高质量幼儿园实施意见》(沪托幼办〔2023〕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 根据《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 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相关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三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资质。幼儿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闵行区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二)面向大众。幼儿园根据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不选择幼儿,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和时段,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三)办园规范。3年内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招生规范,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四)收费合理。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 第二章 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程序 第四条 举办者租赁小区配套幼儿园园舍,应当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园舍租赁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联合认定。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对外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通过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与区教育局签订《提供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三章 非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程序 第六条 非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轮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接收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联合认定。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对外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通过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与区教育局签订《提供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止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与奖励 第十一条 办园规范优质奖励 (一)通过年度检查优秀(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10%,从2025学年开始执行),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完成闵行区高质量幼儿园建设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生均补贴800元/生/年(在园幼儿人数以每学年9月在园幼儿数为基数,每学期每生下发400元,一年2次)。 第十三条 小区生专项补贴 (一)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区生”进行财政补贴,“小区生”生均经费补贴根据园内“小区生”占比,每生每年5000元—12000元,高质量幼儿园的补贴标准与一级幼儿园一致。 (二)建立“小区生”补贴调整机制,即根据民办幼儿园办学成本、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园舍维修专项补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园舍,按园舍建筑面积每平方40元/年缴纳园舍使用租金。区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补贴预算,用于民办园舍的维护和修缮,该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促进保教队伍发展 (一)将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发展纳入全区幼儿园队伍建设发展的整体,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的评优评先机会,每年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科研指导,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 (二)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儿园在综合奖补中给予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支持。 第六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专项审计。所接受的财政资金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抽逃挪用。 第十七条 区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幼儿园,一经发现,将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及办学许可资质。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因素提出退出申请的,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园舍将由区教育局收回,非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的普惠性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日,《闵行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闵教字〔2021〕2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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