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闵行区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
区农业农村委于2023年第二季度初步完成新一轮村组撤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拟工作,并于10月27日、10月31日、11月3日相继开展我区“空壳村”村组撤制调研沟通推进会进行政策研讨。座谈对象包括:街镇农经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相关村负责同志等。10月通过书面、电联等方式,征求了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农经领域专家、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相关街镇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草案进行了反复的酝酿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新一轮村组撤制实施办法修订稿,并将新一轮村组撤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区农业农村委门户网站、“闵行三农”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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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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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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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
浦江镇、梅陇镇、马桥镇、
吴泾镇、颛桥镇、七宝镇、
莘庄镇、浦锦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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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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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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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1: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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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我区撤并村全部撤并,任务艰巨,本政策亟需加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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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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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2:张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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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在市级文件基础上,应深化组织架构和具体流程,有利于基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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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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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3:蒋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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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思考后续资产处置问题,实现集体经济保值增值,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成员长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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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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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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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镇村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将“民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改为“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
2.在第四条具体程序下(一)村民小组的撤销(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及报备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请示进行审核”中建议增加对土地情况、16周岁以上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情况进行审核。
3.建议在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的请示相关附件中明报包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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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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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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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撤销的具体程序规定较为简单,建议进一步规定撤村撤队主要工作的具体流程,便于基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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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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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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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或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剩余集体土地不足原有数量的30%”内容中,对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定性不妥,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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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采纳,该内容依据沪府办规〔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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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虹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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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月19日发布),在区政府批复同意撤销村民委员会建制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撤销村委会建制,另行批准剩余农业人员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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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采纳,沪府办规〔2021〕17号明确报由区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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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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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民,希望在撤村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障我们应有的利益,特别是社保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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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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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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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体资产处置方面要听取我们的意见,不能“村里一言堂”,要民主决策,共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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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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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