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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2月13日

闵行区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坚持“供给+需求”双向发力,加强“工业+软件”融合创新,加速推动软件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持续拓展软件产品应用深度和广度2030年,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软件产品,在每个重点产业方向引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工业软件企业,培育一批软件信息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力争全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规模实现新的突破,将闵行建设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高地,制定本实施意见。

、核心技术创新突破

1、加快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研发攻关,推进工业企业与优势软信企业结对攻关合作,对获得市级专项支持的重点软信产业项目,按照市级专项资金1:0.5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2、推动软件产品创新。支持软信企业创新研发技术水平国内外领先、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应用价值的软件产品,对入选市级首版次软件的软件产品,按照市级专项资金1:0.5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3、支持开源软件创新。加快推动开源软件发展,鼓励建设自主开源软件创新平台,支持基于自主软件的开源社区运营和基于开源技术的商业运营,营造开源开放的技术产品创新和应用生态,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优质开源项目。对获得市级专项支持的开源软件项目按照市级专项资金1:0.5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研发应用协同提升

4、强化推动应用牵引。推动央国企、科研院所、工业企业开放应用场景,为工业软件提供更为广泛的应用市场,打造工业软件应用标杆案例,提升软件产品应用效能,促进研发迭代升级。持续拓展工业软件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对采购并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且获得市级专项支持的应用单位按照采购合同金额15%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软件企业梯度引育

5、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软信企业立足自身优势,做优做强。对新投资设立的软信企业,按企业发展规模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选“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名单”荣誉称号的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推动软信产业能级稳步提升,对获得市级首次升规提质奖励的软信企业给予1:0.5配套支持,另给予工业软件企业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一定规模或保持高增长的软信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区经委)阅办联动

6产教融合引培人才。鼓励软件企业、制造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学院加强合作,支持联合开展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标准规范编制。加强高端软件研发人员或留学归国人员引进,对高端软件人才纳入“春申人才计划”奖励范围从技术、市场、资金、人才、设施、服务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责任部门:区人才局区经委、区科委

、智能网联和车规芯片创新应用

7、加速汽车芯片产业创新突破。鼓励企业聚焦关键芯片及模块技术攻关、EDA及IP创新应用、首轮流片、汽车芯片首批次应用、汽车芯片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汽车芯片产业基础能力、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对于获得市级汽车芯片产业发展专项支持且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支持,上限5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8、支持智能驾驶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聚焦智能驾驶操作系统、高精度感知算法、决策规划软件等关键技术,进行研发攻关,对经市级认定或专家评审通过的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9、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支持企业开展多场景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按核定实际发生测试费用的50%分场景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上限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10、打造高能级垂类应用生态。鼓励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无人小巴)、无人配送(零售)、智能重卡等无人驾驶车辆(装备)开展示范应用,对示范应用联合体,按车辆(装备)实际有效行驶里程给予最高5元/公里的资金支持,单个联合体年度支持上限200万元。(责任部门:区经委)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63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313日。本实施意见的具体申报时间、扶持内容要求和政策资金享受等,以每年度发布的通知为准。政策施行期间,与国家、本市、区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在同一政策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同时,政策资金由区镇按照8:2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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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