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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4日
  • 索引号:SY140000984
  • 主题分类:民政、社区\其他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8-14
  • 发文字号:闵民〔2023〕59号 
  • 发布日期:2023-08-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经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科室、事业单位,请照此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2023年8月14日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闵行区关于规范请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闵委组〔202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闵行区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闵委办〔2023〕21 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区民政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

二、上下班管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工作时间根据区政府、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局机关节假日值班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事业单位值班由单位负责人安排,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二)上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借调人员由借入部门负责考勤),考勤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各单位内勤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缺勤记录(电子版)报局党群科,并做好台账记录台账记录作为年终考核检查材料之一。

(三)上班时间未经同意早退、晚到,视为迟到、早退;单月内迟到、早退3次,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累计。

(四)外出工作须提前告知科室(单位)负责人。

三、假期管理

(一)市内因公、因私暂离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二)因私(含节假日)出上海市域,均按请假程序申请、报批。

(三)病假必须由二甲(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病假单,并提供与病假单相符的病历卡及就医支付凭证,以上材料齐备可准病假。病假恢复工作的,上班后又请同类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请病假者,凡半日休息半日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连续休息两个半天的,算作休息1天,其工资性收入中的非基本工资项目按病假规定处理。

(五)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即1年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考核年限。

(六)机关绩效考核奖按全年12个月划分计算,1个月中请假(病假、事假、哺乳假、育儿假、探亲假)超过半个月的,当月绩效考核奖全部扣除;请假在半个月以内的,当月绩效考核奖扣一半。

(七)经组织批准半脱产学习的人员,在考试期间,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按规定脱产复习的,在规定天数内,工资性收入照发,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处理;由组织推荐或批准参加短期培训班的,其工资性收入照发未经组织批准,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学习的,按事假处理。  

(八)试用期等尚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1年内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考核奖照发。

(九)休事假前必须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天数。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依法已享受假期,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十一)从企业等单位进入机关工作的人员,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次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

(十二)带薪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已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十三)产生加班、值班的单位,可由各单位按有关考勤制度开具调休单。调休单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调休单使用时不能连续超过3天,一个月内调休累计不超过5天。

(十四)调休与带薪年休假使用,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合理计划、科学安排,在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给假:

1.带薪年休假与调休单之间,优先使用调休单进行休假,使用办法按本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操作。

2.调休单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单位做好备案调休单可用于病事假冲销,也可冲抵已休天数,冲抵天数不超过应休假天数的80%。调休时间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确定,调休附调休单

3. 调休不跨年度使用,年度调休期限内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

四、请假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事前7天填写请假申请。特殊情况可口头申请,事后按程序报批。上浮审批权限的,书面填写《区民政局请假(外出)审批表》(附件1,根据不同假种,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年度请假情况表,报批确认后交党群科备案。

(二)科室审核。由请假人实际工作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三)党群科审查。由党群科对请假原因、材料等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领导审批。按照审批权限,由领导根据科室(单位)工作实际和个人请假事由,确定审批。

(五)销假。休假完毕,需在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销假,销假完成后,方可再次请假。年终考核时,将对科室(单位)假期管理进行抽查。

五、请假权责

(一)处级干部、正科级干部、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和出国(境)请假人员逐级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逐级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假逐级报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下特殊假种或特殊情况的,审批权限上浮一级:

1.休假期间因私离沪的;

2.单次病假2周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

3.拟休探亲假、产前假、哺乳假的;

4.应报上浮一级领导审批事由的。

(三)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人员考勤和假期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科室(单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

(四)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应按职务排序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代为主持工作,并在请假单上填报确认。

六、假期待遇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的,扣发半个月津补贴;一年内累计旷工1天的,扣发1个月津补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的,扣发2个月津补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离沪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个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同时与单位(科室)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三)其他假期待遇参照附件,与执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七、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局党群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闵行区民政局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闵民〔2020〕41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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