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公证书等相关文书(包括公证书所证明的文件)需送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本处将提前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确认,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2.在上述收费标准规定的幅度内,本处综合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事务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公证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该协商的金额以书面形式确定(以当事人签署收费确认函为准)。 3.申请人或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或公益服务项目条件的,可根据法律援助和公益服务项目的要求减免相关费用。 4.在本收费标准中未列明的公证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服务)的收费,参照本标准中最相近似的项目,协商收取。 5.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以《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或确定的原则为准。 6.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