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等。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七宝镇党政办公室(地址:吴宝路8号,邮编:201101,电话:64783288,传真:64783288,电子邮箱:qbdzb@shmh.gov.cn)。 一、 总体情况 本镇以《条例》和《规定》作为工作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市、区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任务。同时,认真对照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进一步完善了工作机制,健全了公开平台,推动我镇政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一)主动公开工作 1.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公开情况,共计公开2项。 2.机构信息、人事信息公开情况,共计公开28项。 3.各类计划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共计公开2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开情况,共计公开299项。 5.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情况,共计公开70项。 6.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共计公开2项。 7.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项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情况,共计公开186项。 8.财政信息公开情况,共计公开118项。 其中:镇级政府预决算5项、镇级财政收支12项、镇级部门预决算32项、专项资金1项、预算绩效管理32项、财政资金将直达基层4项、镇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32项。 9.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集中采购品目379次及其成交结果,全年采购总金额1亿2210万元。 10.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共计公开 1项。 11.年度执法工作公开情况,共计公开3项。 12.执法事项清单公开情况,共计公开2项。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年度申请人19件为自然人,1件为企业,本镇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件,上年度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本年度办理的20件信息公开申请中,予以公开6件、部分公开2件、不予公开12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转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落实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发布《七宝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4年)》,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保密安全制度,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逐级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可公开,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同时,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系统上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件,按要求规范严谨做好答复。(四)监督保障 党政办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同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切实督促各单位梳理主要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在区政府的耐心指导下,七宝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整体扎实有序,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深度不够。部分公开信息仅停留在表面,对于一些民众关心的关键问题和核心数据,缺乏深入的解读和分析,使得民众难以全面、准确地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二是信息公开的形式较为单一。目前主要以官方网站和公告栏为主要公开渠道,对于新兴媒体平台的运用不够充分,未能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信息获取习惯,导致部分民众无法及时、便捷地获取政府信息。三是信息公开的互动性不足。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与民众的沟通交流不够充分,对于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速度较慢,未能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影响了民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 2025年,七宝镇将继续学习贯彻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主动谋划,及早部署。一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学习,树牢公开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水平和质量。二是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除网站以外,积极探索微信等其他新媒体平台,创新公开载体。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形成高效统一工作机制 我镇政务公开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政办牵头、协调全镇各业务条线部门,按照各自条线上级部门要求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同时,按照区府办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公开前审查等制度,分解2024年政务公开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公开内容,着力加强主动公开和解读回应工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核、保密安全制度,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逐级审核,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坚持实行多元化解读制度,做到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重要政策出台前,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 (三)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情况 报告期内本单位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