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2000201900014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体育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 成文日期:2018-09-13
- 发文字号:闵体〔2018〕51号
- 发布日期:2018-09-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闵体〔2018〕51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体育馆租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闵行区体育馆: 《闵行区体育馆租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体育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体育局 2018年9月13日
闵行区体育馆租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政策法规,为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服务功能,促进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健身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闵行区体育馆内各场馆和配套设施。在坚持公益性开放服务,保障体育赛事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等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提升场馆利用率。 第二条 闵行区体育馆(下称“区体育馆”)负责场馆和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为公众开展文体赛事和健身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闵行区体育局(下称“区体育局”)负责闵行区体育馆租借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根据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实行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三大类型差别化收费。既要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又要全面提升运营效能,激发场馆综合体发展活力。 第四条 区体育馆所有收入属于非税收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所收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条 举办公益性活动收费标准、审定和程序。 (一) 收费标准:公益性活动费用全免。 (二)审定 1、市、区两级政府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群众性文体赛事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 2、市体育局、区体育局主办、承办、协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委托区体育总会及各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3、区职能部门组织的面向全区的公益活动及本单位的文体赛事活动; 4、驻区部队组织的文体赛事活动; 5、结对共建、党建联建单位组织的文体赛事活动。 (三)申请程序 主办方向区体育馆提交书面申请,经区体育馆审核活动性质,确定档期后盖章,报区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区体育馆同步向区体育局办公室做好备案。 第六条 举办准公益性活动收费标准、审定和程序。 (一)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 (二)审定 1、市职能部门与区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的面向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活动; 2、本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办、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组织的文体赛事活动; 3、年纳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组织的内部职工文体赛事活动。企业年纳税情况以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上一年企业纳税单作为认定条件; 4、在本区注册、列入全市体育产业名录库的企业组织的活动。 5、公益体彩推广活动。 (三)申请程序 主办方向区体育馆提交书面申请,经区体育馆审核活动性质,确定档期后盖章,报区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活动。区体育馆同步向区体育局办公室做好备案。 第七条 举办经营性活动收费标准、审定和程序。 (一) 收费标准 1、详见附件; 2、涉及演艺、展会等其他大型活动,根据规模、需求,以商务谈判形式确定收费标准。 (二)审定 1、体育场馆应当确保体育赛事和群体活动的承载功能,全年举办的非体育类活动次数不得超过总活动次数的40%。 2、涉及其他类型的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场馆开放标准; 3、不得开展存在社会负面影响、损害体育场馆社会形象的经营性活动。 主办方向区体育馆提交申请,区体育馆审核活动性质,确定档期,根据活动性质报区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核同意后,主办方与区体育馆签订租用协议,交付押金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八条 如申请活动不在上述范围内,由区体育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提出租借使用申请的单位和部门须爱护馆内的设施设备,若有损坏,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二)超过1000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主办方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申报,得到公安、消防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行,由闵行区体育局负责解释。2016年发布的《闵行区体育馆主馆租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闵行区体育馆租借使用收费标准 2.租借使用闵行区体育馆举办活动申请表
附件1 闵行区体育馆租借使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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