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体规发〔2019〕2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贯彻落实《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中共闵行区委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闵行区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夯实基层体育人才队伍,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综合能力,特制定《闵行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体育局 2019年1月7日
闵行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指导、组织管理能力,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努力使得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成为党建引领下的基层公共体育服务、推动基层社区品牌健身团队发展的骨干力量,发挥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闵行区体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在本区从事公益性社会体育技能传授、体育活动组织管理、科学健身知识宣传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具有资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本区组织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不具备资质人员所组织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以培育社会体育指导员骨干为重点,以点带面,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坚持运用科学、文明、健康的方法开展指导。鼓励社会体育指导员深入基层社区和村(居)委,包括邻里中心、美丽家园居民小区、美丽乡村示范村、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等场所或领域,带动群众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活动,所开展工作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都应当支持、协助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法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闵行区体育局为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指导和管理,委托闵行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各镇、街道(工业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文化站)为镇级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指导和管理。各镇、街道(工业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为地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级、镇级、地区日常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要求等; 2、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建立四级网络管理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实行分类管理; 3、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的培训和审批,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一级和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4、负责全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迁移以及年检上报等工作; 5、负责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工作检查、目标任务的制定、管理和考核,以及基层社区健身团队指导员配比协调工作; 6、制定全区范围内社会体育指导员评估机制和志愿服务措施。 (二)镇级业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要求等; 2、建立本镇、街道(工业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网络管理体系,有效掌握辖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及时梳理、汇总并开展分类管理; 3、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指导站、健身团队社会体育指导员配比,优化岗位配置,拟定社区邻里中心、美丽家园居民小区、美丽乡村示范村、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公共体育设施巡查工作计划,审核进入上述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体育场所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 4、按比例标准要求合理配备辖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落实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培训、注册、年审; 5、鼓励和引导年轻化、知识型的人群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充实和提升指导员队伍的整体实力; 6、定期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举办学习交流和展示活动,开展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比、表彰活动,发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信息,提升社会影响力; 7、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评估机制和志愿服务措施。 (三)地区日常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手册、规章制度,负责辖区内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管理; 2、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工作网络,发掘、培育更多优秀的具有多种技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和指导周边社区邻里中心、美丽家园居民小区、美丽乡村示范村、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等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体育场所内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就近满足健身爱好者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3、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日常技能培训,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个人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4、督促和检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持证上岗,做好各项相关工作记录,并为社会体育指导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5、定期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学习、交流、展示,做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 (一)宣传党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健身理念; (二)开展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传授、培训、指导、咨询;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教导和训练; (三)组织协调开展各类健身活动,有效引导身边市民提高体育锻炼水平; (四)培育和激励志愿服务精神,带领健身团队自愿服务于辖区内社区邻里中心、美丽家园居民小区、美丽乡村示范村、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等社区公共空间和公共体育场所,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巡查员志愿者队伍,指导正确使用健身器材,关心、爱护、维护好周边公共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卫生和完好; (五)倡导、宣传市民进行合理体育消费、健身投资和科学、文明健身的理念。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志愿、热心为市民健身服务的奉献精神。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合理地安排指导工作,对接受指导市民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负责; (二)遵纪守法、坚持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禁组织封建迷信、赌博、色情或其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协调能力,关心和帮助健身团队队员,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体育健身活动与各个方面关系,避免体育健身活动扰民伤民; (四)积极参加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和工作考核,不断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水平和能力;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自愿、就近和属地化登记注册制度。每个居(村)委会、邻里中心至少拥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每年第四季度应到开展指导服务所在地的社区指导站进行登记注册。要将日常性主要指导工作,记录在“指导服务手册”,报告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六)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每年应开展指导服务120小时(含120小时)以上,热心为全民健身服务。
第四章 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岗位要求 第十条 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岗位要求。 (一)科普传授类:具备培训下一等级体育指导员技能、开展健身知识讲座、健身咨询、健身科普信息介绍; (二)技能指导类: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技能展示、健身方法介绍、新项目研究并推广; (三)组织管理类:具有团队管理、人员管理、场地器材管理、赛事活动(展示)管理策划能力; (四)其他类: 熟练掌握体质测试、运动处方、体质干预、健身产品宣传、联络交流、健身礼仪服务技能等。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区、镇、街道(工业区)两级政府或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在基层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对群众体育活动无私奉献、热心指导,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良好评价的; (二)积极动员和带领群众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在社会影响力、市民参与面、群众感受度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的; (三)努力挖掘、整理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科学健身方法,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 (四)不断探索创新社会体育指导活动,在内容、形式和方法上有新突破; (五)荣获“上海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评估”优秀称号者; (六)积极参与公益性志愿者服务,广受市民好评的; 除上述之处,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有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表彰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彰,授予不同级别、类型的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二)奖励标准:1000元/人。 (三)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四)区、镇(街道、工业区)规定的其他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监管制度 奖励资金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6日,本办法由闵行区体育局负责解释。2016年制定的《闵行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