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60000430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6-02
- 发文字号:闵卫发〔2023〕52号
- 发布日期: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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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卫发〔2023〕52号
关于《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2023年版)》的备案报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推动闵行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计规〔2018〕146号)、《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闵行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闵府发〔2021〕26号)及《关于全面加强闵行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委研究并制定了《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版)》,现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特此报告。
附件:《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年版)
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沪卫计规〔2018〕146号)、《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闵行区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闵府发〔2021〕26号)以及《关于全面加强闵行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闵行区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制定《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3版)》和配套《指引清单》,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推动闵行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统筹规划医疗资源和布局,遵循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思路,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基础上,以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的,实现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经营性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合理布局。 二、主要原则 (一)保障健康,多元发展。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坚持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品牌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规划引导,有序发展。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三)公开透明,注重质量。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引导,动态调整。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质量、效率与效益,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布实施年度动态管理。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 三、基本要求 (一)区域分类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将闵行区按分为三类区域,以引导社会资本在相应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 一类区域:指鼓励医疗资源按其功能特色聚集发展的区域。该区域包括: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虹桥商务区核心区,鼓励成为国际、高端医疗服务集聚区;上海临港浦江国际科技城、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零号湾创新策源功能区及其他区级层面明确规划为医学产业园区的区域,鼓励根据闵行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意见,成为具有较高品牌度和较强竞争力的智能医疗、高科技医疗的新高地。 二类区域:指医疗资源相对丰富、医疗机构种类比较齐全的区域,其医疗资源基本能够满足周边群众基本及多元化卫生健康服务需求。该区域包括:北部片区(含华漕镇);中部片区(含莘庄镇、古美路街道、虹桥镇、梅陇镇);南部片区(含江川路街道);浦江片区(含浦锦街道和浦江镇)。上述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除床位规模达到100张以上且业务面积超过10000m2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包括存量机构的扩增。 三类区域:指医疗机构种类相对单一,周边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但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覆盖尚不完善。该区域包括:北部片区(含新虹街道、七宝镇);南部片区(颛桥镇、吴泾镇、马桥镇、莘庄工业区)。上述区域原则上根据当地医疗资源配置规划及医疗服务需求,增设相应的医疗机构。 (二)机构选址 1.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 2.选址场所应为卫生、商业(一类区域、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除外)用途的合法合规建筑,应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达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要求。 3.选址不得紧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生产、流通企业。 4.选址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三)设置要求 1.设置主体只能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并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应办理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能够按要求上传业务信息;依照《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本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 四、鼓励和引导措施 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依据本指引投资举办医疗机构,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区级层面政策可及的范围内,采取如下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鼓励七宝地区依托闵行区中医医院(龙华医院闵行分院)的建设,优化中医药服务体系,通过引入中药创新品种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等各类协同创新平台,成为闵行区中医药产业发展基地。 (二)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对于总部类企业(优质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落户闵行,该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结合自身产业优势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鼓励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或有本市三级医院工作经历的非在职高级专家组建的专病专科团队举办的优质医疗机构。 (四)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依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根据所在区域医疗服务力量、户籍人口数量等情况,在符合选址要求的场所内增加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或床位等,以提升服务能级。 (五)鼓励信用良好、诚信规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壮大。对于医疗投诉、医疗纠纷情况严重、因违反医保规定被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将被纳入“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名单(简称黑名单)”。被市场监管、环保等其他行政部门处罚的、机构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认定“限制高消费”的,将被纳入“异常执业医疗机构名单(简称灰名单)”。 (六)引导设置床位规模达到100张以上且业务面积超过10000m2的特色专科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因相应床位数已达到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增执业审批。口腔、医疗美容机构(科目)因规划布局已完成,原则上不再新增执业审批。 五、附则 1.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在申请过程中出现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相关实事实等不诚信行为的,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2.存量医疗机构迁建,仍应在同一区域的同片区内,且不得变更其余许可内容;若跨片区迁建,也应纳入本设置指引调控范围。 3.诊所及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不纳入本指引管理。申报诊所按有关规定执行,诊所名称应与诊所科目相适应。 4.本指引中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是指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 5.本指引由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23版)
附件:2 闵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举办流程
一、提前咨询指导 (一)适用范围:依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中医诊所备案的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提供); 1.医疗机构许可咨询登记表; 2.选址报告(房屋产权及使用意向证明,地形图,选址依据、占地和建设面积,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3.所在房地产权证明材料及执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含房屋使用意向书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撰写,申请诊所者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5.拟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楼层、使用面积); 6.申请单位(人)基本情况(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7.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三)办理地点 闵行区秀文路600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 联系电话:33887152 (四)办理流程
二、专家论证 (一)适用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备案除外)。 (二)提交材料 1.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论证申请书; 2.选址报告(房屋产权及使用意向证明,地形图,选址依据、占地和建设面积,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3.所在房地产权证明材料及执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含房屋使用意向书等); 4.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撰写,申请诊所者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5.拟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楼层、使用面积); 6.申请单位(人)基本情况(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8.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9.拟配备的医疗设施设备清单; 10.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三)办理地点 闵行区秀文路600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619室 联系电话:33887152 三、执业登记 (一)办理要求 根据闵行区“一网通办”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二)办理地点 闵行区秀文路600号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 联系电话:33887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