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90000958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12-07
- 发文字号:闵农业农村委〔2023〕74号
- 发布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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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镇、华漕镇、马桥镇、梅陇镇、浦江镇、七宝镇、吴泾镇、颛桥镇、莘庄镇人民政府,新虹街道、浦锦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上海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19〕346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3号)等文件,结合巡视巡察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统称“资产”)监督管理,现就完善本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区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集资委”)是监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与监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相关文件,区集资委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区集资委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经济指导科。 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召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集体资产监管会议,一年不少于两次。二是结合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与监管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是督促、指导街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与监管的主体责任。四是对街镇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与监管工作提出考核要求,对集体资产的出租率或者空置率、租金收缴率等方面进行检查。 二、完善镇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镇(含新虹街道、浦锦街道,下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是履行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与监管职责的属地主体部门。镇集资委主任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镇长、镇党政办负责人、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镇农经管理机构、镇财政所、镇规建办、镇城运中心、镇审计办等)、镇经济联合社理事长、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组成。镇集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经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镇集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提倡镇人大及镇监察办列席镇集资委相关会议。 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召开镇集资委会议,除常规工作例会之外,每季度专题召开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管理以及相关问题等会议一年不少于四次。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出租率或者空置率、租金收缴率等方面提出任务指标并要求将其纳入镇对村的考核内容。三是整合资源、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与监管。四是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租赁或处置,大额资金使用,股权转让,集体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大额不实资产核销,租赁指导价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其他需镇集资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除上述镇集资委审议事项外,其他由镇集资办审核。镇集资办应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镇经济联合社及镇集体公司 镇经济联合社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是镇经济联合社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镇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镇经济联合社的监督机构,依照《镇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经济联合社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上报镇党委政府,提请查处。 主要职责:代表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镇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负责管理镇级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镇级集体经济;审议下属镇级集体公司重大投资、大额采购等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资产租赁或处置等;组织实施镇向村的年度收益分配等。 镇级集体公司是镇经济联合社的经营实体,负责镇级集体资产或托管的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上交利润、合并或分立子企业等工作。 三、强化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党委、政府以及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下,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租赁或处置、大额资金使用、收益分配方案等须经镇集资委审议后,经村民主决策公示后方可执行,执行结果须报镇集资办备案。 主要职责:开展自主经营管理活动,做好集体资产的盘活利用与日常管护,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让成员共享发展成果。 村集体公司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实体,负责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上交利润、合并或分立子企业等工作。 四、进一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应着重健全以下七项制度。 (一)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严禁赤字预算。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经镇集资委审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公示后方可执行,执行结果报镇集资办备案。 (二)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租赁合同应内容完整、条款齐全、租期合法合规、租金价格一般不低于指导价(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要加大对合同条款的执行力度,提高农村集体资产效益。租赁合同自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要及时录入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租赁指导价制度:建立资产租赁价格第三方评估机制,结合实际可聘请区级以上政府采购目录内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按所属区域和类型等制定租赁指导价。每年要将租赁指导价格在镇级资产管理平台上发布。对低于指导价的,须经镇集资委审议通过。 (四)审计监督制度:实行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五年轮审制度,重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经济运行审计、负责人离任审计等,强化审计监督。 (五)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与区纪委监委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制度执行、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街镇整改落实。 (六)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出借、重大投资、重大资产租赁或处置、大额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相关方案报镇集资委审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公示后方可执行,执行结果报镇集资办备案。 (七)信息化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体系,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数据治理工作,实现从数据管理到数据运用。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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