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90000945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10-26
- 发文字号:闵农业农村委〔2023〕64号
- 发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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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镇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关于落实闵行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22〕1号),为继续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实现农业资金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修订管理细则并形成《闵行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闵行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6日
闵行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现代化发展建设,规范和加强区级都市现代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闵行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1号)以及《关于落实闵行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闵农业农村委规〔2022〕1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各街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财政资金共同投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本区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建设任务等。 (二)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跟踪项目实施流程,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严把项目验收审价环节。 (三)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街道)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中期监督、项目验收、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跟踪问效。 区财政局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决算批复等工作。 各街镇是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资金配套与管理、政府采购、整改复验、决算上报、资产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使用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申报、项目选址、自筹资金落实、配合中标单位进行项目施工、项目建成后设施的管理维护,组织开展生产种植,发挥项目效益。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除外)等涉农单位。 第六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主要包括: (一)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等。 1.管棚设施建设项目是建设、更换新型温室管棚设施进行生产能力提升建设的项目; 2.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含设施菜田建设项目、设施粮田建设项目、经济作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类。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产品贮藏、烘干、精选、分级、保鲜等加工能力,流通设施建设,农作物种源基地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农业信息化,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三)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大力发展创意农业、休闲农业、农业田园综合体等新兴业态培育。 (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金融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向银行融资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区财政按市相关政策标准贴息扶持,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担保费按市标准进行信贷担保费补贴。 第七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九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程序为街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申报工作,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下一阶段)项目申请计划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批。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汇总,符合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作为申请预算依据。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至各街镇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类项目的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批复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各街镇核准;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由各街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按照建设类及物化类设施设备采购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按照补贴类项目管理的,应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审价参照闵行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审价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设施采购类项目原则上当年度完成),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按市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各街镇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进行项目审价,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进行项目终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按市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对于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第十九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街镇农业主管部门和申报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 1.农业生产能力项目中的管棚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承担80%,街镇、企业承担20%; 2.农业生产能力项目中的设施菜田建设项目与设施粮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全额承担,补贴额中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3.农业生产能力项目中的经济作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水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投入不超过总投资额的70%(补贴额中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4.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补贴额中区财政承担100%); 5.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补贴额中区财政承担80%,街镇承担20%)。 第二十条 凡是财政资金投入超过50%的项目,由街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审计、审价等费用由街镇及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批复后,各街镇组织各单位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由街镇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审价、投资监理按政府采购程序,在区定点采购名录中选定。待区农业农村委及区财政局终验通过后,项目资金按照规定下达。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在下一年度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时进行清算扣减。 第二十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街镇和相关涉农企业应针对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建立管护制度、明晰管护责任。财政性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照市、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各街镇年度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畴。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引导各街镇和区属相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根据绩效管理要求,区农业农村委作为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对区级都市现代农业项目设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对区级都市现代农业项目进行绩效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在申报项目前,应事先征得所在区规划、环保、用地等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试行一年,有效期从2023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市级政策调整,按照有关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