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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5日

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15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33号)

三、受理条件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沪民规[2017]16号规定,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纳入低保政策范围。其子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普通中等学校包括高中、中专、技校、职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与财产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3人户及以上≤3万元;2人户及以下≤3.3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四、申请材料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15号)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形式,申请低保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可直接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代收材料办理。

申请低保家庭中的“人户分离”问题,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5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居民办事,自20183月起,申请社会救助按照“全市通办”原则办理,居民可就近向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实填写《上海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和隐瞒,同时自觉接受并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提供书面授权。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居(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2、核查

申请人实际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在开展申请家庭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采取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并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形成村居委初审意见。(村居委初审,负责审核接受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户籍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在实际居住地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与系统反馈是否一致。(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负责审核材料的完整性)

3、审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作审批决定。(街镇审批,全面检查材料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对经调查核实拟给予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村)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发放需由低保对象本人或共同享受待遇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5、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审,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六、受理部门

申请家庭或个人户籍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闵行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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