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区其它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22〕5 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9号),经研究,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按月领取征地养老生活费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 二、调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61元。 2.按原镇保养老人员折算职保缴费年限的办法,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补足到15元。 3.按本人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为基数,每月增加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 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5.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三、资金列支 所需费用由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承担。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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