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1号)。(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330元;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3、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三、补贴程序 1、申请:“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对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或收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残疾信息等情况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汇总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汇总表》(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汇总表”)。 3、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4、审核:区县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两项补贴审批表”和“两项补贴汇总表”后,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后,作出审定意见。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街道(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审批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 6、发放: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四、其他事项 1、民政部门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信息公开制度。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 3、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妥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市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5、既符合“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两项补贴。 6、《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沪民就发[2009]61号)和《关于对本市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1]61号)同时废止。 五、办结时限 60天 六、办事科室 闵行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电话:34795237 闵行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指导服务中心 电话:641247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