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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服务指南
来源:区残联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5日

一、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扶补助的通知》(沪残联[2015]158号)。

二、 参保补贴对象范围

贴对象须符合《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

三、 重残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申请、审批程

         

    (一)重残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重残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重残人员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一式二份交街镇残联,街镇残联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镇残联在《申请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残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镇残联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区残联在收到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作出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送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四)区民政部门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申请表》上作出复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反馈区残联。区残联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街镇残联,由街镇残联交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五)当月25日之前申请,次月18日后享受。

四、帮扶补助

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残人员医疗救助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受理。

未领取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重残人员,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以下帮扶补助:

(一)门急诊起付线补贴和门急诊补贴(300元和500元)

对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补贴不超过800元。街镇残联每年625日、111日前将材料上报区残劳所。(附材料:门急诊医疗申请表;残疾证复印件;门急诊医疗费用原件)

(二)住院起付线补贴

对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内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5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1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300元。街镇残联每年625日、111日前将材料上报区残劳所。(附材料:住院起付段申请表;残疾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复印件)

(三)住院及门诊大病补贴

根据沪人社医发(2015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医保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及门急诊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到商业保险机构报销50%,由商业保险机构出具大病保险结算单,区残联根据结算单的自负医疗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街镇残联1--1025日、1110日前将材料上报区残联。(附材料:门急诊大病及住院申请表;残疾证复印件;商业保险机构出具大病保险结算单)

五、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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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事科室

闵行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联系电话:3479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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