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602268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为仁济南院临床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公租房的建议
编号:0602268委员姓名:李劲
提案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详见附件。
会办意见
区卫健委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是一所三级综合医院,不仅缓解浦江地区居民的“看病难”,也基本满足奉贤、南汇等周边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目前,医院就临床一线医务人员的住宿问题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对公租房的需求也是非常迫切。我委也将竭尽所能,尽可能多的将一些公租房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院方,使我们的一线医务人员不会为住宿问题而困扰,全身心地投入到医务工作中,更好地为百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时,我委也会建议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满足我委区筹公租房的前提下,提供更多的市筹公租房供仁济南院选择。
最后,感谢您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和关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会办意见
闵房集团 :
一、关于仁济南院为承租人租赁公租房方面:
根据《闵行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闵府发【2013】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公租房,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见附件)。仁济南院可以单位名义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家庭申请公租房。
二、关于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源方面: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的相关精神,在我区注册、经营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可以单位名义整体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仁济南院如有整体租赁意向,可向区房管局提出单位整体租赁申请,经批复同意后,闵房集团将根据批复意见予以落实。
三、关于仁济南院周边公租房筹措方面:目前闵房集团在浦江区域通过配建方式共筹措公租房源72套,建筑面积约4332平方米。其中位于江龙路466弄满香园公租房项目10套房源已对外供应;位于恒星路芦恒路的一品漫城5期配建公租房项目62套房源,预计将于2019年9月底建设完成移交闵房集团。同时,闵房集团还将积极探索通过改建、代理经租等多种方式筹措各类房源,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闵房(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1日
附公租房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四条明确:以下主体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1、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选房等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3、单位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申请条件:《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五条明确:
(一)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的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闵行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人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三)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会办意见
区规划资源局 :
2017年以来,市政府和市规土局相继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7]49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划土地管理细则(试行)》(沪规土资规[2017]3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多措并举、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大幅增加各类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
目前,我区正在编制闵行区租赁住房布局规划,待该规划稳定后,我局将积极配合区房管局、区卫计委、闵房集团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会办意见
区人社局 :
为了缓解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内人才的暂行性住房困难,从2011年起,我区即建立了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制度,2016年,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修订,出台了《闵行区关于人才公寓的操作细则》,该政策是我区人才政策15项操作细则之一,适用范围包括注册登记、税收落地和生产经营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条件主要包括通过人才引进、居转户、应届毕业生等渠道落户本市的人员,以及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且居转户不满三年的人员。该项操作细则根据申请对象的学历、职称、技能情况给予500-1500元/月补贴,同时要求用人单位1:1进行配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条件、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除获得租房补贴外,可优先入住我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若现有房源不能满足人才需求,也可选择市场化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为了更好地留住人才,今年我们将在区委组织部牵头下,对现行人才公寓政策进行调整完善,通过放宽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等手段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对象范围,以解决更多青年人才的实际居住难题。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莘北路168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陈晓蕾 联系电话:51518035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解决或采纳
李劲委员 :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方面: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以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住房困难。目前区政府在浦江区域通过配建方式共筹措公租房源72套。其中10套房源已对外供应;商品房配建公租房62套,预计将于2019年9月底建成。
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其家庭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体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公租房,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应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见附件)。仁济南院可以单位名义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家庭申请公租房,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承租我区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社会租赁住房方面:
加快发展闵行区住房租赁市场,推进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是我区“十三五”期间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市住房租赁工作推进小组与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2018年我区计划新增供应租赁住房项目32500套,新增代理经租房源10125套(间)。
目前,我区正在编制全区租赁住房专项规划,通过新增用地建设、存量商办房屋按规定改建、引导产业园区企业配建、稳妥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试点等途径,多渠道筹措租赁住房。重点引导租赁空间向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含轨交站点周边)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发展。按照主城区的建设标准提升闵行区城市空间品质,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带动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根据我区正在编制的闵行区租赁住房布局规划,浦锦街道共有4幅地块(其中1幅为备用)规划为浦锦街道2018年租赁住房意向地块,分别为华侨城地块、城市生活广场地块、周浦塘南-9地块、备用地块。以每套平均约60平方米为标准,华侨城地块供应约1287套、城市生活广场地块供应约860套、周浦塘南-9地块供应约195套、备用地块能供应约1835套。目前,华侨城地块、城市生活广场地块已处于规划调整阶段;周浦塘南-9地块计划今年下半年完成供地,2021年建成。
三、关于人才公寓政策方面:为了缓解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困难问题,2016年,由区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制定了《闵行区关于人才公寓的操作细则》,该政策是我区人才政策15项操作细则之一,适用范围包括注册登记、税收落地和生产经营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条件主要包括通过人才引进、居转户、应届毕业生等渠道落户本市的人员,此外,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且居转户不满三年的人员也可以申请。该项操作细则根据申请对象的学历、职称、技能情况给予500-1500元/月补贴,同时要求用人单位1:1进行配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条件、经区人才公寓办公室批准同意的申请人,除获得租房补贴外,可优先入住我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若现有房源不能满足人才需求,也可选择市场化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为了更好地缓解人才住房压力,今年,区人社局将在区委组织部牵头下,对人才公寓在内的多项人才政策作调整,降低准入门槛,扩大受益对象范围,确保更多人才能够从中受益。
四、关于其他政策方面: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6〕11号)的文件精神,为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区房管局将会同区相关部门继续做好:一、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少于5%(我区要求不少于7%)保障性住房政策;二是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建设租赁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7%提高到不超过15%;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
特此答复。
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