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1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发布,我国也进入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阶段。近年来闵行各街镇,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村、农业迎来崭新面貌,农民幸福感、获得感稳步提升,但根据基层走访街镇调研以及2023年上海市委对闵行巡视闵行区委巡察问题反馈以及及在查看历年审计过程中发现,闵行部分集体企业存在停产停业、长期吊销、股权投资工商登记与账面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影响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长远发展并存在风险隐患。值得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关注。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企业改制、参与项目、合作经营等原因,成立了大量集体企业,并在工商进行注册。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早已失去生存基础,难以维持正常经营,不具备真正的市场竞争力,已经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办理注销,未能及时退出市场,形成“僵尸”企业。通过“企查查”平台查询并梳理,目前全区有79家集体企业属于吊销状态,37家属于正常营业状态(公示企业年报),25家属于经营异常状态(多年未公示企业年报),一共141家(170家中29家已经注销)。而且存在以下问题:
1、债权债务清算难。注销前公司需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很多时候因为难以确定和联系所有债权债务人,导致债权债务无法彻底清算,例如:吴泾镇爱剑公司、颛桥新闵实业等,存在较多历史原因,导致处置有困难,清算有难度。
2、材料缺失证明难。注销过程中需要提供公司税务、工商、财务等方面材料,例如所有的账本、票据、营业执照、股东决议等等,部分公司因成立较早、人员失联、法人死亡等情况,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例如:上海七一服装厂法人死亡;上海安乐实业总公司港龙分公司账册未见;浦江镇上海鲁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材料,只有营业执照,无法实施注销程序。
3、清算公司税务难。公司注销需要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如果税务方面有异常(比如说税务年检未申报、长期零申报、漏申报、偷税漏税等),需要先处理正常后才可以进行清算,例如:上海滨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诸翟机械配件厂等,均因税务问题无法注销。
4、股东复杂协调难。公司的股东性质各不一样,有的股东为私营企业且已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如上海蒙达实业有限公司,因无法取得股东决议未注销。有的股东涉及多个镇,如上海闵北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由虹桥、七宝、华漕三个镇的镇级公司于2001年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已于201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需协调清算后注销。有的股东未及时变更,如上海春兰压铸厂是莘庄镇青春村的村办企业,成立时闵行区、上海县尚未合并,原出资方是上海县莘庄乡青春实业公司。1992年区、县合并后上海青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上海县莘庄乡青春实业公司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已清理,资产由上海青春实业公司承接。因原出资人是上海县莘庄乡青春实业公司,无法以上海青春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上海春兰压铸厂工商注销。
停产停业企业不利于经济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长期投资不真实、债权债务无法清算等对市场经营环境及法人个人征信带来的不良影响及法律风险。建议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让停产停业企业尽快予以注销。
1、加强部门联动。加强税务局、市场局等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集体企业专项清查。对于长期不经营的企业,分业分类进行处置,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及时开展注销工作。
2、创新注销模式。对有意愿的,缺因资料缺失、股东失联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的,建议“一事一议”,创新注销模式,灵活操作,通过提供承诺书、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报刊公告等方式,简化办理程序。
3、妥善化解债务。对于债权、债务人失联,暂时无法清收债权、清偿债务的,进一步扩大公示范围和加长公示期。同时,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备查制度,对于暂时无法处置的,通过债务转移、司法等途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退出市场。
4、相关案例。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联合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实施意见》,具体工作模式:
(1)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册,实时更新,及时将企业名册移送法院进行筛选审查;
(2)法院利用司法大数据对企业涉诉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排查,发现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他经营异常情况的,及时反馈给市场监督管理局。
(3)对符合强清条件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益主体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进行强制清算。
截至目前,英山法院受理的以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申请主体的10件“公益强制清算”案件全部依法适用简化程序快速审理,用时仅38天,就全部审结。
结合提案关于“债权债务清算难。”等问题和建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 )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45日(个人独资企业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期为60日)。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向税务部门共享清算组信息。”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清算组应及时确认通知债权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
结合提案关于“清算公司税务难”等问题和建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 )规定“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以及“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税务注销时若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可在资料不齐时作出承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企业存在应处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又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
目前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断落实注销便利化举措,在注销一般流程限时办理基础上,持续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开展“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专窗,实现注销业务专人专办。结合提案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创新注销模式等建议,区局将进一步优化注销环节相关流程,建立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注销工作质效。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时参考。
茅勤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让停产停业企业尽快予以注销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市层面注销政策
市场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市场退出难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2021年和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几部门先后出台了两版《企业注销指引》,为经营主体依法便利退出市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文件把握“四个坚持”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二是坚持分类指导,聚焦不同经营主体类型特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办事企业和群众咨询和反映较多的问题,细化明确了有关规范;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例如“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法定代表人失联或不配合办理登记”等,依法分类精准施策,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切实打通企业注销“难点”“堵点”。四是坚持寓管于服,明确企业清算义务,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退出健康有序、风险可控。
2024年1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便捷经营主体依法、有序退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经营主体退出便利化改革的意见》。目前,税务及营业执照注销按照以上两部文件落实执行,解决了实操中的疑难杂症。
二、新《公司法》强制注销制度
提案中,提出了由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的建议。这与新《公司法》不谋而合。即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强制注销制度。第241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对于该类僵尸企业,通过立法赋予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有利于督促权利义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批量和彻底解决僵尸企业退出问题。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积极制定《新公司法》相关配套规定,届时我局将第一时间落实执行相关口径。
三、建立集体企业清理工作组
结合提案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创新注销模式等建议,我局将进一步优化注销环节相关流程,建立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注销工作质效。目前,我局已与税务部门、农委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由农委梳理全区待清理企业清单,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税务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安排专人对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根据特殊情况给与专门指导,解决企业实际难题。
今后,区税务部门将不断落实注销便利化举措,在注销一般流程限时办理基础上,持续推进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开展“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专窗,实现注销业务专人专办。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不断落实注销便利化举措。与区税务局加强协作沟通,联合为企业退出给出完整、可行的方案。对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也将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不断优化闵行区营商环境,助推闵行高质量发展。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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