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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2045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在村/居委会设立“参事、议事”委员会(义务智囊团)的建议
编号:0602045委员姓名:蔡骏
提案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现行民法是1986年制定的,对国家发展进步起到保障作用。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民法总则制定也根据新情况有不少创新。例如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社会老龄化,对失能老人保护等。还增加了法人的类别,比如农村的经济组织。2017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了居、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资格,为解决居、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拥有了“特别法人身份证”后,居、村委会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能够更好、更顺畅地为群众办好公益事业、提供社区服务。居、村委会获得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利于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各管理部门间业务协同;有利于加强居、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提高居、村委会服务能力,激发基层活力,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815日,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完成居、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工作。今年内,全市所有居、村委会,都将陆续获得这个特别法人证。有了这个证,全市居委会、村委会可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过去,居委会要以自治组织的名义对外办一些事情,需要到街道、区里层层开证明。现在有了法人证书,有了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一些事项的自由度更高了,空间也更大了。比方说,居委会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申请微信公众号,将居委的信息通过公众号及时发布给居民。也可以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直接与社会组织对接,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更好地服务居民,居民自治组织获得“特别法人身份证”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是为居民服务和基层公共社区管理的“升级版”。

为此建议:

1.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特性,通过居委会、党支部推荐,居民、楼组推荐以及区统战部、政协、人大推荐的党派成员、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组成“社区参事/议事委员会”

2.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要出台涉及社区广大民众重大利益事项,事前要征求“社区参事/议事委员会”建议、意见和质询:

3.如对基层管理部门出台有关条例、规定不满意,经协调沟通还是不满意,“社区参事/议事委员会”可向街道反映并要求反馈处理建议。


会办意见
区地区办 :
闵行区积极推进居(村)民议事会平台建设,制定出台居村联席会议制度和基层约请制度,探索自下而上的自治共治议题形成机制,在居民区党组织的引领下,初步实现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充分履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多方合力化解社区环境、安全、治安等顽症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各街镇也都已有成熟经验,比如“颛桥银一有事好商量”、“虹桥居民半月谈”、“古美市民会客厅”、“江川板凳议事会(党员代表议事会)”、“马桥周周会”等议事模式。 建议扩充居(村)民议事会和居村联席会议的参与人员,把“两代表一委员”联系居村工作与社区议事会结合起来,居(村)党组织根据议题内容,邀请代表和委员参加议事会,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在倾听民声、化解矛盾、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在党委领导下,坚持群众的事情同群众多商量、大家的事人人参与,以自治共治为基本载体,积极推动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基层活力,提高治理成效。 中共闵行区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闵行区社会建设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解决或采纳
蔡骏委员 :
根据《全面推进居村民自治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区民政局正在积极做实居(村)民议事平台建设项目,推进居(村)民自治制度建设。 一、健全居民区议事平台 以居(村)民代表会议为基础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和居(村)委会主导下,组织居(村)民就社区事务进行协商、决策,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实施项目、开展活动,形成居(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自治议题产生和确认机制 一是建立议题产生机制,制定社情民意收集规程。根据自治议题的不同类别(事务决策类、事务协商类)、以及不同诉求人,明确收集人和收集途径。事务决策类一般应由居(村)民代表收集;事务协商类一般由社区“两委”成员、议事会成员收集,并提交居(村)委会。社区话题提升为自治议题的规则由居(村)委会确定;二是建立议题的确认机制,制定自治议题形成规则。收集的议题应考量其重要性、广泛性、紧迫性,由居(村)委会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认上会。 三、建立民主协商和决策机制 一是建立民主协商机制,制定居(村)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在遵循文明尊重、规则议事、充分表达、一事一议、主持人中立等原则下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居(村)民代表会议应由居委会主任按照会议规程主持召开。议事会应由负责人(或社区居民中立人)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议题的紧迫性,临时组织召开;二是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要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决策由居(村)民议事会民主表决通过,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公示;决策由相关条线负责人牵头执行;决策、执行情况、进展、遇到的困难等应及时向居民反馈。 四、健全居(村)民评议机制 落实区政府印发的《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的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把居(村)委会主导下的议事会工作成果纳入评议内容。通过居(村)委成员每年一次的述职报告,总结议题决策落实情况、居(村)民参与自治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从而检验成效,改进工作,提升居(村)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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