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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703086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闵行区国资管理部门就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展相关工作的建议
编号:0703086委员姓名:熊兆罡
提案
背景: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简称“新《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和清算管理、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人员的责任和提升《公司法》可诉性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这些调整将对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巩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成果,持续发挥国企和民企合作中的灵活性、优越性,以及保障合资合作的安全性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

问题及分析:

    从出资方面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被限定为五年内;一方股东未在认缴出资期限内出资到位,股权未能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缴纳出资;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义务普遍加速到期。以上变化,不仅关系到国有资金更有效的调度安排,还涉及到国有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认缴出资以外的出资责任,一旦处理不当将造成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不仅要求国有投资者在选择伙伴、开拓项目时要抱有更慎重的态度,还需要考虑通过有效担保和加速出资等手段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从高管责任上来看,新《公司法》在董事赔偿责任方面有了重大变化,新《公司法》赋予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的责任,董事会未履行该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红,以及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管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此改变,国资管理部门任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意见和建议:

    有鉴于此,为了使得各类国有投资主体在新《公司法》颁行后能够更加有效、安全地开展投资活动,提升国企管理者履职能力,确保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建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考虑,在研究新《公司法》的基础上,推进并落实以下工作:

    1、聘请法律专家成立工作组,针对新《公司法》的新规定,制定《关于闵行区国有企业就新<公司法>进行完善公司管理的指引》。聘请法律专家就新《公司法》的新规定,如第二百六十六条中,有关在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公司,如何依法“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的问题;以及第五十一、第五十三、第一百六十三和第二百二十六条中,有关“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负有责任”应如何定义等问题,形成操作性强、实用的指引,便于规范国有企业的统一管理。

    2、对国有企业高管进行新《公司法》的培训。针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董、监、高等高管,就新《公司法》及结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相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培训,进而有效梳理分析国企董监高的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提出必须依法开展工作的要求。

    3、国有企业合规管理部门,针对新《公司法》的新规定,就国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针对新《公司法》中的新规定,就原有与公司法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完善。如国有投资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承担其他股东未出资资本的补充缴纳责任问题,重大决策法律合规审核评价问题,公司设立前尽职调查和可研报告的标准,并可考虑要求所有的国有投资主体不得早于其他股东完成资本实缴。

    4、针对所有国有出资企业,对是否存在已注册设立但资本尚未实缴完毕情况进行摸排。针对上述此类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控制风险,制定相应的策略措施,设定整改目标,持续推进优化改善,并进一步从中梳理国企挂靠和“控股不控权”等问题,保障国有股权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国资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为了更好依照新《公司法》的实施,国资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审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6、国资管理部门应要求所有国有企业组织开展对新《公司法》的学习活动。新《公司法》变动之大,超过历次的修订。所以国资管理部门应组织国有企业人员对新《公司法》认真学、多次学,学好,学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