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着几个突出的弊端:一是单个项目的投标企业激增,曾经出现过一个项目有近200家企业竞标的现象;二是对参与竞标的企业资质控制和审核不严,不少挂靠企业、空壳企业混入其中;三是串标围标时有发生;四是恶性低价竞争屡见不鲜,给后续的工程建设乃至结算带来隐患。为有效克服这些弊端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整顿、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场。
1、切实解决参与投标企业过多的问题。投标企业过多,必然导致招标方及其代理无法认真审核所有标书的细节,只能根据一些容易量化的指标对标书进行取舍,其中最常用的办法就是简单地以价格来作为取舍的主要依据。其实,一个项目参与投标的企业过多,往往存在一个或几个价格同盟的可能性。解决这一问题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一定的条件对参与的企业进行筛选,筛选的参考因素应包括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及投标人的履约能力等。
2、利用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空壳企业参与投标。大量的空壳企业(挂靠企业和皮包公司等)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是造成串围标和恶性低价竞争的重要原因。这些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也给以后的工程建设留下了隐患。虽然,事后的监管和处理可以使部分违规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却难以挽回。因此,在事后对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作出严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尽早甄别和拒绝空壳企业也是必要的。主要措施可以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应推行必须派建造师参加投标活动的规定,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建造师证和社保缴纳证明;以及提供与项目规模相当的企业开户行资信证明或存款证明等作为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避免中标项目违约,促使投标人完全履约。
(2)安居、市政、教育、医疗领域工程等重点民生项目应要求法定代表人携有效证明亲自到场参与投标。
(3)依据项目的规模要求投标人提供与项目相适应地财务资信证明或提供建安费用一定比例以上的存款证明,作为评审内容和实质性条款,以确保企业履行合同。
(4)外省市企业投标时需提交公司任命文件、租房协议、租房权属证明、公司注册地所有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等,必要时对投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空壳公司”的涌入,有效控制参与投标单位的数量,从源头上净化招投标市场。
(5)建议一个建造师只能参与一个项目的竞标,当报名后就被锁定,待该项目竞标结束后,未中标的建造师才能参与其他项目的竞标活动。如中标,则该建造师和其相关的项目部成员在该项目完成前自动丧失其他工程的投标资格。
充分发挥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的作用,建议公示项目除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等6项外,还可以包括如企业资质、规模等能够确定企业实体性的信息。
3、避免错用和滥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极易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如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对于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也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进而使整个行业陷入恶性竞争。
另外最低价中标后也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和社会风险。投标人作为招投标市场中一方主体,从经济学角度应该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博弈中,所有投标人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最低价中标对整个利益群体来说,从理论上来看是最不利的博弈结局,为什么投标人群体选择了沉默和接受。在我们看来,并不是因为投标人群体是他们自己口中的“弱势群体”,只能无奈接受招标人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其背后的真实原因,主要是最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一方面,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增加合同金额,从而获取他的利益;另一方面,最低价中标后,会迫使中标人通过行贿等手段和招标人串通,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现场签证等种种理由改变工程造价,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的宗旨即强调“招标人负责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在制度上可做如下调整:
(1)招标人在法律框架内合理选择评标办法
工程招投标项目应有招标人全权负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评标办法,既是招标人的权利,也是招标人的义务。
(2)尊重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准
在评标中,应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准,计算机系统应完成辅助工作,而不是完全交由计算机主导评标结果,对投标报价中的不合理高价和低价,应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判定。
(3)引入市场价的大数据分析
现阶段的评标办法中,一味采用了投标人报价作为基础数据进行判别和计算,就给围标串标留下了操作空间,对投标中产生的不合理价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都无能为力,应探索引入市场合理价的数据,参照原有的市场信息价,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手段,计算更真实,更合理的“合理最低价”。
(4)严把质量监督
不管什么评标办法,是不是最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必须得到有效落实,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应不断加强,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杜绝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同时,建议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保质期应该延长到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有些市政道路的保质期仅为两年显然不太合适。
在过渡期,建议减少价格在标书评分中的权重,增加企业以往业绩、企业规模、企业信誉等在评分中的权重,具体办法视工程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定。另外,对通过澄清的超低价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工程按照标书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
4、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办法》赋予招标人许多权利和责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否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招标人的表现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投标人的筛选和最后中标人的确定对于规范市场有很重要的作用,在具体实践中应明确两点:
一是这两个权利是避免恶性低价竞争和减少工程开建后各种隐患的重要步骤。因此,建议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权利,招标人不仅应承担不适当运用这些权利的责任,也应承担由于放弃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相应的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建设企业的资质、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履行合同的技术与人力资源、上一年度各类工程项目的平均中标价格等信息,供招标人参考。同时对招标人进行必要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