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查控是指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并将该系统与各行业协执单位进行交互,实现网络查人找物、控制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201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网络查控系统,本地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全国各级法院都使用了执行信息查控系统。该系统的上线,使执行法官轻松便捷的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线上一键查询、扣划,实现了执行查控的现代化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目前,根据网络查控系统相关规定,主要用于诉讼中财产保全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以及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一)在财产保全中有条件地使用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有助于及时化解民事纠纷,并保障案件执行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在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该规定没有对具体财产线索的含义进行确定,极易发生法官对财产线索是否具体认定不一。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没有运行的具体模式要求,导致有的法院一刀切禁止查询(大部分法院的做法),有的法院完全开放查询,有的法院是否查询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还容易侵害到被保全人的隐私。
(二)在执行中使用网络查询系统,已经成为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极大的提升了执行效率,确保权益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数字显示,2024年上海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为97.8%,但据了解有些案件是以终结本次执行为结案标准,当事人实际尚未获得执行款。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这一规定有助于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为恢复执行提供线索和依据。但在实务中,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从未收到法院的查询结果,无法通过这一规定获取被执行人后续的财产变动线索。这个现状显然与规定相悖。究其原因,一是法院执行案件多,没有人手每6个月去网络查控,二是终本后网络查控系统无法再次直接录入案号发起网络查询。
(一)、在财产保全中使用网络查控
1、建议完善“具体财产线索”的使用规则,细化审查标准,并尽快出台工作指引,明确具体财产线索的范围、类型等;
2、明确运行模式,统一做法。
(二)、在终本案件后使用网络查控
1、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打开终本案件的查询、控制端口,方便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前对新发现财产线索的及时核实、查控。
2、法院严格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当事人,以便了解并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双方就财产保全中能否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案件终本后后如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等问题均达成共识。您表示,此次面商搭建了律师与法院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增加了理解与共识,使您更为深入地了解到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操作功能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