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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703081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加强政策扶持,推进闵行区餐饮业节能减排改造
编号:0703081委员姓名:茅建中
提案
背景: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十四五”期间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国策。在国务院颁布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及闵行区发布的《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中,各级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科技、生态、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服务业,特别是餐饮业中并未直接涉及。提案人调研后发现,目前在餐饮业中主要的节能减排产业包括天然气厨具改造、电力存储调配等,但由于政策上缺乏支持,目前该类产业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在法院受理的诉讼中也有所体现,如提案人曾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系节能科技公司,其帮助被告餐饮公司改造天然气厨具系统,采取先改造,再从被告后续天然气节约费用分红的模式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其无法监管被告的天然气使用情况,导致无法获得应得费用。为改善节能企业生存困境,提升餐饮行业节能水平,特提出本提案。

问题及分析:

在案件审理中,涉节能减排纠纷存在诸如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化程度高、行政色彩浓厚等多种难点。而这些难点与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息息相关,很大程度上也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发展。

1、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关系复杂。由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签订的以节能减排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文本内容复杂,即一个合同能源管理中可能存在工程承包、保证、借贷等多个法律关系,直接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性质难以得到清晰的界定。

2、专业化程度高,难以判定节能量的关键要素的完成情况。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在合同能源管理纠纷中,节能量达标情况通常是核心争议之一,而如何查明节能量并认定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就需要凭借专业机构的鉴定。

3、行政色彩浓厚,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增加。在合同能源管理中,通常会涉及电力、供热等公共能源服务单位及相关行政主管机构的许可、备案等,甚至有些项目涉及当地政府主导的市政工程等。这可能会因行政许可、政策调整等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意见和建议:

1、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的等级管理制度。因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故我们建议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级制度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分级管理,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资质认定,根据其业绩、技术、专业实力、信贷信用等方面建立评级制度,根据资质等级的不同承接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建立行业组织,完善行业自治和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化。我们建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因时制宜地组织建立行业自治组织。一方面,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可以建立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使企业通过行业组织向政府就行业发展中所需要的问题进行反馈和寻求支持。另一方面,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企业的野蛮生长,也可起草行业标准,统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标准,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利于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实现节能减排的双赢目标。

3、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1)贷款融资:引导银行为符合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由国有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担保,提高银行放贷的意愿。

2)激励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落地和实施:政府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直接支援公共部门实施节能项目,或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作为节能项目的部分资金投入,又或是以奖代补,按照节能改造的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引导和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3)促进碳交易市场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是节能后的效益分享,而节能的核心则是碳排放的减少。碳交易市场化的实现使得节能(碳排放的减少)具有了商品属性,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愿,也客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和利益实现提供更多地选择。

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宜认定为特殊法律关系,慎重适用合同解除。我们建议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新类型的节能服务合同时结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中关于节能效益、节能量以及能源费用综合考量。宜认定为包含双方之间的合作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等为一体的能源管理合作法律关系,通过类比有名合同的方法进行权利义务的认定。另一方面,应当综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节能期等因素判断是否解除合同。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对合同解除后节能改造工程的处理方式,也应慎重认定。建议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判,不能仅以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便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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