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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2233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建议
编号:0602233委员姓名:王小兰
提案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的意见》,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公证进法院”有利于协助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

闵行公证处作为全国优秀公证处,在商事与家事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有一支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化公证员队伍。“公证进法院”,闵行人民法院与公证处共同开展多渠道、多领域的合作,发挥公证在民商事领域纠纷专业性的服务、沟通功能,探索继承、婚姻家庭、知识产权、执行等领域纠纷解决机制中非诉调解和公证程序前置试点工作,优化区域司法资源配置,降低司法成本,争取全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和支持。

   “公证进法院”,建议在下列案件中发挥公证职能,参与(1)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2)可能化解的婚姻家事类财产纠纷案件;(3)法院诉讼文书(开庭通知、裁判文书等)的送达和裁判文书的执行的保全证据、提存。人民法院亦对公证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给予司法支持。

会办意见
区司法局 :
一、关于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事宜。我处与贵院的合作有很好的基础,如房屋强制拆迁、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之中财产的清点等,我们已经有了良好的合作经验。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的意见》,要求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商事、家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我处认为,可以在下列案件中发挥前置处理的作用:(1)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2)可能化解的婚姻家事类财产纠纷案件;(3)法院诉讼文书(开庭通知、裁判文书等)的送达和裁判文书的执行的保全证据、提存。 二、下一步的措施。为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顺利开展、有效实施,且鉴于目前贵院与公证处均存在着案(证)多人少的状况,我处愿意与贵院就具体事项作进一步沟通,并建议先确定就某一类案件先行先试。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 2018年3月12日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留作参考
王小兰委员 :
关于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事宜,我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与司法局开展合作,在房屋强制拆迁、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财产清点等领域已先行尝试,并收到了良好效果。由于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我院诉讼调解中心等部门的职能将有所转变,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因而对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尚需进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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