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2018年1月,一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的大型洗涤厂,因该厂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引进无资质小型洗涤作坊,绕开环评等监管措施,闵行区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处以100万元到200万元罚款,除对企业的处罚外,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处以5万到20万的罚款。
现如今,一些大型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将闲置的厂房出租或转租。小型工厂为了节约成本承租闲置厂房,形成“厂中厂”模式。“厂中厂”模式是企业追求资源分配合理化的结果。对于出租方而言,出租闲置厂房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对于承租方来说,承租闲置厂房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厂中厂”模式是双方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结果。
二、存在的问题
但是许多“厂中厂”存在严重的消防、生产安全隐患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高能源消耗。部分承租企业无证生产经营,个别企业还存在三合一的现象。
“厂中厂”隐蔽性较强,执法难度较大。一般情况下,大厂的环评、消防等方面往往都符合国家标准。而承租厂方只需要在出租厂内安装几台设备,便可生产经营。某些承租厂往往白天休息,晚上生产经营,环保执法人员很难发现违法情况。部分厂房位于工业园区,周边没有居民,也不易被举报。
责任不明,违法主体难确定。确定责任主体,首先要查明承租方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若出租方仅仅是出租厂房,则承租方应当自身承担相关责任。但个别出租方为方便出租,明知承租方违法经营,为其生产经营提供部分工序上的帮助,因而造成后续责任不明,违法主体难以界定。
三、建议
1、厂房租赁情况须向环保部门报备,纳入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厂房租赁合同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以便环保部门了解所管辖区域企业经营情况。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将企业环保处罚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要求银行把企业环保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
2、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厂中厂”违法隐蔽性强,建议政府建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不涉及保密的企业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各个部门及时更新。针对企业房屋租赁信息,纳税信息,环保信息,工商信息等上传至平台,加强部门联动。
3、规范处罚依据,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关系,确认责任承担的主体。对于承租方违法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实施双罚制。对于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考虑,若仅仅提供出租场地的,政府部门可以对出租方不予处罚,但应当予以教育、训诫。出租方对承租方违法经营提供其他实际帮助的,政府部门应参考帮助的程度,予以合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