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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3195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建议闵行区中小学食堂服务单位准入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编号:0603195委员姓名:倪友方
提案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工作受到极大的重视,从立法到执法层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从法律规定到地方条例、政府规章;从十九大政府报告到各级政府的管理办法、体系,都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引导、管理、控制。上海市各区也在市食药监的牵头下,在行业协会、食品安全联合会等组织的支持配合下不断推进ABC规范化管理、6T管理、放心食堂的申报、食品溯源体系的建立等,目前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领先于全国水平。

但其中有些办法的制定脱离了上位法的规定,脱离了食品安全控制的本意,也有违市场实际。如闵行区教育局对区内中小学食堂经营单位准入于2016年制定的《闵行区关于规范学校(幼儿园)学生供餐工作的若干规定》(闵教字【2016110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了供餐单位和委托配送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不加区分的统一规定,如“具有单位自有的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藏、粗加工及切配等专用场地;配备与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等,而实际情况是各中小学食堂分为食堂经营及送餐服务不同的经营方式,变相的提高了两类经营方式的市场准入要求。

一、与上位法、上位规章规定不符。不管是《食品安全法》还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的要求都有别于食品生产企业,无自有场地、运输车辆、实验室等要求,而是从服务场所的卫生、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来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做出规定。

二、与市场经济政策及现状不符。目前市场中的餐饮企业中从事配送的餐饮企业投入较大,规模相应也有所提高,如要求准入企业都具备送餐能力,等于把一些小微企业排除在外,与《政府采购法》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相违背。同时,目前在区中小学食堂经营的餐饮公司中,连续经营多年以上,师生满意度较高的企业也不在少数,因此类企业无送餐能力而将其赶出市场,也体现不出市场经济公平的原则。

三、从食品安全管理专业角度看此规定也失去意义。食品许可证(经营公司的)、场地要求与运输车辆、实验室的要求等是针对送餐企业特征制定的管理办法。对提供现场加工服务的公司既没有必要,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综上,建议闵行区教育局对准入企业根据具体经营类别,制定分类的准入要求,保持立法、执法的一致性,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

 

 

                                       提案人:倪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