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602232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建立市政养护意外伤害事故统筹基金的建议
编号:0602232委员姓名:潘国乔
提案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我区在本市较早实现了市政养护市场化,市政养护市场化提高了养护资源的配置效率,节约了政府的养护资金,也提高了养护的质量,确保了闵行区市容环境的美化和市政设施的正常营运。但随着市政养护要求的提高,市政养护作业也日趋复杂,各种意外事故也不期而至。如在市政养护作业期间,有可能造成行人误入养护区域而发生伤害事故;针对各种窨井、管道、河道的作业也有可能造成居民或作业人员的伤害。这些伤害有些是难以预料和预防的。虽然,就总量来说并不大,但具体到发生事故企业其赔偿等善后费用却是较难承受的,轻则一年的养护利润归零,重则影响企业的运营并进而影响职工的利益。因此,建议建立针对市政养护的意外伤害事故统筹基金,具体建议如下:
1、责成养护企业的行业协会规范养护作业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因人为疏忽而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
2、在养护作业招标价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参照上一年度事故总赔偿额确定)意外伤害事故统筹资金,同时,各养护企业也提取一定比例的养护费用充实统筹基金,这部分资金设立专户保管。
3、从第二年起,根据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确定提取比例,在上一年度发生事故赔偿的企业应适当多提。
4、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要赔偿的,根据企业主观过错的程度确定企业自负和基金支付的比例。
基金的具体章程由参与统筹的企业协商确定。
会办意见
区财政局 :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城市养护作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我区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先后实施了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开等一系列改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选择养护企业,即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实施区域内道路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在“道路养护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条款中规定: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罚款责任、刑事处罚的罚金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在养护路段发生侵权责任事故或因养护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建议市政养护单位根据市场规则、结合合同要约,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加强养护作业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养护作业责任,同时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遵照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能级,企业亦可采取为职工、为企业购置保险等措施预防隐患。
感谢潘国乔委员对市政养护的关心和支持。区财政将积极配合区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城市维护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城市维护作业和管理定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体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和完善“综合养护、市场化养护、精细化养护”工作的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以深化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城市养护服务作业企业提升服务作业水平。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留作参考
潘国乔委员 :
潘委员提出的建立市政养护意外伤害事故统筹基金建议的初衷非常好,对于市政养护企业的发展,规避经营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根据区财政的会办意见:“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城市养护作业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我区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先后实施了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开等一系列改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选择养护企业,即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单位实施区域内道路养护,并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在“道路养护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条款中规定: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的罚款责任、刑事处罚的罚金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在养护路段发生侵权责任事故或因养护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区交通委建议养护企业从加强安全生产规范作业和社会保险二方面入手,增强企业自我规避与防范风险意识。同时
您对市政养护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区交通委将在行业修订完善城市维护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城市维护作业和管理定额时,适当兼顾这些的因素,确保中小养护企业的发展。
感谢您对市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