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全国人大将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我国开始提倡推行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使这一政策升格为国家法律,成为国策严格执行。直至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结束独生子女政策,前后历经四十多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项政策对缓解我国人口基数大与物质资源短缺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事物发展总有其两面性,在严格执行独生子女政策过程中,一些家庭的独生子女因疾病或遭遇其他意外而早逝,其父母因年龄因素已经不可能再生育,成为失独父母,这些变故对他们的情感和心理伤害是难于估量的。如今,这些失独父母都逐渐进入老年人行列,由于没有子女成为独居老人,有些因故丧偶的更成为孤苦伶仃的孤老。这些因执行国家政策而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需要引起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妇联组织的重视和关注。然而,事物发展总有其两面性,在严格执行独生子女政策过程中,一些家庭的独生子女因疾病或遭遇其他意外而早逝,其父母因年龄因素已经不可能再生育,成为失独父母,这些变故对他们的情感和心理伤害是难于估量的。如今,这些失独父母都逐渐进入老年人行列,由于没有子女成为独居老人,有些因故丧偶的更成为孤苦伶仃的孤老。这些因执行国家政策而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需要引起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妇联组织的重视和关注。
一、加强调研,全面排摸辖区内失独家庭老人生活和健康状况。建议政府各级民政部门携手妇联组织,在人口普查数据基础上,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失独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失独家庭经济、住房、生活、健康状况、丧偶情况、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它困难诉求。对调查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建档立卡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开展帮扶提供依据。
二、建立机制,把失独家庭困难老人帮扶关爱列入重要工作,抓在经常。建议民政部门在全面调研摸底基础上,制定针对失独家庭老人的特殊帮扶关爱政策措施,使这些失独家庭尤其是经济困难家庭和丧偶老人得到及时帮扶和关爱。如高龄老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费用优惠等。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丧偶失独老人尤其是妇女给予更多关注和关爱,动员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助老助医等帮扶关爱活动,配合居(村)委经常走访慰问丧偶独居的失独老人等。
三、多方动员,构建全社会帮扶关爱失独老人的力量支撑。要做好失独老人帮扶关爱,资金保障是基础。除了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失独老人纳入民政救助体系帮扶外,对于游离于政策边缘的失独老人的帮扶关爱,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建议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老年基金会、志愿者协会等慈善公益组织共同参与帮扶这类失独老人,齐心协力、共献爱心,共同为失独老人安度晚年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