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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602156号政协提案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关于在高架、公路等公共设施上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所属公司名称及个人姓名或工号牌方可施工的建议
编号:0602156委员姓名:范晔
提案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2018年1月14日下午4时许,本人驾驶车辆沿外环高架路从虹梅路向G60中春路方向行驶,在即将进入G60,路过几名在高架上装监控探头的施工人员作业区时,突然“呲”的一声响,车身突然往右斜冲,本人死命向左打方向盘,并急踩刹车,险些撞到护栏才停下……幸亏周边没有其它车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瞬间胎压急降为零,下车查看,原来是施工人员随手丢弃的一个作业专用工具,长长的钩子划破了轮胎,幸亏本人驾驶的是一辆大型SUV,若是小型车辆的话……

接下来的情形更为惊险,我先报警,之后去找他们理论,他们出口不逊,我问他们是什么公司:他们说:“不知道”!并欲离开,我拦住他不给他们离开,他们仗着人多势众,欲打我,若不是本人及时跑开并捡回他们丢弃的“大铁钩子”自卫的话,恐怕难逃此劫!

遗憾的是,他们只穿着橘黄色的工作服,上面没有任何公司及个人标示,头戴安全帽,手握利器,与过往赤手空拳的路人形成了严重的“武装不对称”,若行凶后逃跑,怕是人海茫茫,寻之难觅……

综上,建议有关部门对在高架、公路等公共设施上进行施工单位及作业者严加管理:

  1. 对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资质认定,保证公共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并设有专门的举报(投诉)途径。

  2. 施工者必须佩戴明显的公司及个人标示牌方能上岗施工,对其所携带工具严格登记,杜绝隐患。

  3. 每个施工组至少配备一个录音录像装置,对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保证公共安全。

     

                                 范晔:15900699699

                                  2018/1/14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解决或采纳
范晔委员 :
范晔委员提出的“在高架、公路等公共设施上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所属公司名称及个人姓名或工号牌方可施工牌方可施工”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已经将该建议转给高架设施管理部门上海市路政管理局,相关管理部门表示今后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杜绝施工安全隐患,严格执行《高速公路施工操作规程》和上海市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感谢您对市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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