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经济发达、社会进步,人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法治素养持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一旦有争议纠纷,首先能以诉讼方式请求国家司法居中裁判加以平息争端,充分体现出我区在党的领导下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得以持续高度发展,蒸蒸日上,欣欣向荣。但是我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困难的现象依然存在,给人们群众造成有法难依、司法不严的错觉感受,导致人民群众对我区司法工作的满意度降低。
据调查,我区法院每月受理案件、结案均在8000余件,立案结案率总体较高。但是我区民商事案件立案困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尚存在法院无故不予立案或立案拖延的多种情况,如法院现场立案收到诉状等材料后不出具回执且现场仅负责收取诉讼材料,后台根据诉讼材料做出审查且有不给予立案直接邮寄退回材料的情形;网络立案也存在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拒绝立案的情形。其次,即便受理立案往往存在正式立案时间过长的情况,我区法院一般均会以诉前调解二个月给予正式立案,期间往往并不组织诉前调解。有些案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因为立案过于拖延致使财产保全不能,不仅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损害了法治尊严。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
首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全或者裁定不予立案并明确理由。在此建议法院对固有的结案率考核做出调整或者优化,甚至取消以结案率作为对承办人员的考核要素。
其次,在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下,创新优化司法过程,比如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可以导入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诉中调解或者引导当事人庭外和解,诉中调解或者庭外和解的期间可以不计入审限。而且案件有了法院初步审理,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往往有一定的判断,实际更有利于推动双方调解和解。
最后,立案庭应当切实的与当事人代理人商议,有些案件时间不急且有调解成功可能的,可以先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诉前调解且应当切实地安排调解,而不能未经同意直接安排所谓的诉前调解或者拒绝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