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议提案 > 代表建议 
关于0604214号代表建议办理信息公开
标题:解决浦星公路遗留问题的建议
编号:0604214代表姓名:邱仁芳
代表建议
背景:
问题及分析:
意见和建议:

1996年修筑浦星公路时是集资性质,没有办理土地征收和农民转性,由于历史原因直到现在还没征地转性,现在BRT公交专用车道项目碰到土地征收和农民转性。建议:是否能把浦星公路使用的土地碰到项目开发时能一并解决农民的转性问题。

会办意见
闵房集团 :
区规土局: 收到区人大代表意见,涉及浦星公路用地遗留问题若干,经梳理后回复意见如下: 一、涉及郊野公园内的浦星公路范围及征用地情况: 浦星公路(沈杜公路至盐铁塘段)根据沪规土资综【2014】45号文《上海市浦江郊野单元(郊野公园)规划的批复》,规划为浦江郊野公园范围。 浦江郊野公园首期启动区沈杜公路至浦放路段,已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书《沪闵规土许选【2015】61号》和《沪闵规土许选【2015】65号》办理了用地手续,用地范围至浦星公路道路红线,范围内动拆迁及劳动力安置已全部完成。 二、下一步办理意见: 根据浦江郊野公园实施方案,除首期启动区以外部分全部采用土地流转形式实施,即由闵房集团每年向浦江镇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于老百姓相应的补贴),2016、2017年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流转费已支付至村集体。按照市里要求,郊野公园不搞大拆大建,后期郊野公园建设不进行征地转性,无法通过浦江郊野公园项目建设解决土地补偿、吸劳转性等历史遗留问题。 上海闵房(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日
会办意见
区绿容局 :
对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604214号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区规土局:   邱仁芳代表提出的“解决浦星公路遗留问题的建议”的书面意见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经我局2月23日与邱代表沟通了解到,该议案主要涉及区规土局、人社局管理职能,并不涉及我局管理职能。 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疏影路700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姓名:杨贵明 电 话:51763872
会办意见
区人社局 :
按目前政策,农业户籍人员要户籍转性,落实保障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其户籍所在地有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项目,即有征地批文; 2、其是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的农民; 3、需按土劳比测算征地农转非,落实保障人数(注:撤销生产队建制的除外)。被征地人数(即户籍农转非,落实保障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 对代表提出不按土劳比测算,多落实保障人数的建议没有政策依据,也无实际操作可能。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2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莘北路168号 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姓名:孙惠萍 电话:51518039
会办意见
区征收中心 :
关于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04214号代表 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关于邱仁芳代表提出的“解决浦星公路遗留问题的建议”的书面意见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经查,浦星公路为市级道路,其中沈杜公路至浦东新区区界段、盐铁塘至丰南路段、丰南路至环城北路段已完成征地手续。另沈杜公路至盐铁塘段,我中心已通过南方新城-东方体育中心快速公交系统工程项目征收建新村集体土地2928.9平方米(其中涉及农用地2874.8平方米)。浦星公路其余涉及建新村的未征土地建议在路段周边规划项目实施时,通过带征集体土地的形式予以逐步解决。 此外,鉴于浦星公路为市级道路、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无法作为立项主体,且该类历史遗留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及代表性,建议代表及浦江镇进一步拓展反应渠道,通过市级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市级会议上提出相关意见或提案,通过多部门共同研究政策以解决类似遗留问题。 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 2018年3月12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庙泾路88号 邮编:201199 联系人姓名:顾军杰 电话:33885797
会办意见
区水务局 :
浦星公路用地与河道用地重叠部分为道路桥梁处,桥梁正投影下方的河道工程已随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河道工程不具备办理已建浦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手续的条件。浦星公路遗留的征地问题,应根据浦星公路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相关工程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会办意见
区发改委 :
对区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第0604214号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邱仁芳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浦星公路遗留问题的建议”的书面意见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由于历史的原因,建设浦星公路时相关土地征收手续没有同步办理。对于目前尚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路段,从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建议可考虑在相关路段周边的规划项目拟进行开发建设时,通过项目带征的形式予以逐步解决。 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沪闵路6258号邮政编码:201199 联系人姓名: 朱汉明电话:24033289
会办意见
区交通委 :
浦星公路沿线在建的市政工程分别是BRT项目和大治河浦星公路桥,项目均已完成土地手续办理;拟建的项目为浦星公路跨芦恒路节点改造工程,我委正在与浦江镇积极对接,确保全部征用工程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会办意见
浦江镇 :
一、对邱仁芳代表提出的意见给予充分肯定,认为他的意见是有建设性的,对解决浦星公路遗留问题有一定的指导意见。 二、建议贵局能对情况进行梳理,并充分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议向市里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争取市级部门给予项目及资金上的支持。 三、一旦出台相关政策通道,我镇将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联系人:蒋英。电话:54312353. 浦江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答复内容
答复结果:留作参考
邱仁芳代表 :
一、基本情况 (一)您的意见及诉求 1996年修筑浦星公路时是集资性质,没有办理土地征收和农民转性,由于历史原因直到现在还没征地转性,现在BRT公交专用车道项目碰到土地征收和农民转性。建议:是否能把浦星公路使用的土地碰到项目开发时能一并解决农民的转性问题。 (二)前期开展沟通协调情况 在接到您提出的意见后,我局先行赴浦江镇与您进行了充分的面商沟通,深入了解了您的意见及诉求。并且在与代表商议的基础上,针对代表提出的相关诉求,考虑到浦星公路作为从上世纪90年代遗留至今的问题,牵涉时间久,牵涉部门多,我局先后申请将发改委、交通委、绿容局、水务局、人社局、征收中心、浦江镇、闵房集团等八个区镇两级职能部门加入该意见的会办单位,并由分管领导于3月8日召集各会办单位专题讨论后续解决路径。区镇两级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讨论,出谋划策,依据各自职责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二、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区交通委:浦星公路大芦线桥征地批文已办结。BRT项目两个站点工程征地已办结。浦星公路芦恒路节点工程正在办理征地手续,可解决浦江镇叶凌村的土地征用问题。浦星公路目前为市级道路,管理主体为市交通委下属的市路政局,经区交通委与市路政局对接,目前市路政局暂无浦星公路改扩建的计划安排。另综合管廊项目是否延浦星公路走向尚无定论。 区绿容局:浦星公路两侧绿化已建成约20年,浦江镇政府一直以土地流转费的形式给予村民补偿(至2017年补偿标准已提升到1800元/亩.年)。代表提出通过已建成的浦星公路两侧绿化项目来解决土地征用和吸劳转性等遗留问题,不具备可操作性。 区水务局:浦星公路用地与河道用地重叠部分为道路桥梁处,桥梁正投影下方的河道工程已随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河道工程不具备办理已建浦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手续的条件。 区人社局:按目前政策,农业户籍人员要户籍转性,落实保障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其户籍所在地有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项目,即有征地批文; 2、其是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16周岁以上的农民; 3、需按土劳比测算征地农转非,落实保障人数(注:撤销生产队建制的除外)。被征地人数(即户籍农转非,落实保障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 对代表提出不按土劳比测算,多落实保障人数的建议没有政策依据,也无实际操作可能。因此人社局建议:一是相关用地单位对可以补办征地手续的项目,抓紧补办征地手续,同时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落实资金,在征地前发放土地使用补偿费用;二是对无法通过补办征地手续落实保障的“用而未征”项目,对“用而未征”土地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适当给予其用地补偿,提高其生活水平。 区征收中心:浦星公路为市级道路,其中沈杜公路至浦东新区区界段、盐铁塘至丰南路段、丰南路至环城北路段已完成征地手续。另沈杜公路至盐铁塘段,我中心已通过南方新城-东方体育中心快速公交系统工程项目征收建新村集体土地2928.9平方米(其中涉及农用地2874.8平方米)。浦星公路其余涉及建新村的未征土地建议在路段周边规划项目实施时,通过带征集体土地的形式予以逐步解决。 闵房集团:根据浦江郊野公园实施方案,除首期启动区以外部分全部采用土地流转形式实施,即由闵房集团每年向浦江镇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于老百姓相应的补贴),2016、2017年已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流转费已支付至村集体。按照市里要求,郊野公园不搞大拆大建,后期郊野公园建设不进行征地转性,无法通过浦江郊野公园项目建设解决土地补偿、吸劳转性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一)浦星公路管理权限问题 目前浦星公路作为市级道路,其管理权限仍属于市级部门,项目立项权属市发改委,项目管理权属市交通委,区交通委尚无管理权限,区交通委不具备申请浦星公路相关建设立项的资格。 (二)未批先建项目审批问题 浦星公路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初建成及后续改扩建时,相关建设主体均未申请办理征地手续,区发改委认为浦星公路作为独立建设项目已不具备立项的条件。 (三)沿途尚无其他建设项目 从区绿容局、水务局、闵房集团等区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看,尚无沿路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给予带征,短期内无整体性的征地项目可实施。 三、后续建议及路径 (一)托底保障、流转补偿 我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大开发以来,类似于浦星公路用而未征的大型交通工程不在少数,在尚无整体解决的条件下,建议按照属地化原则,给予集体土地被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托底保障,以土地流转补贴的方式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并积极争取提高土地流转补贴标准。 (二)化整为零、逐步解决 近期除浦星公路芦恒路节点工程可办理征地手续外,其他路段及周边尚无已立项的项目可实施征地。鉴于各职能部门短期内尚无整体性的建设项目可实施征地的情况,建议针对浦星公路项目按照化整为零的原则,参照原浦江中心镇段的操作模式,可考虑在相关路段周边的规划项目进行后续开发时,通过项目带征的形式予以逐步解决。 (三)拓展渠道、多方努力 一是要拓展项目挖掘渠道,由于浦星公路尚不具备整体性的征地条件,要多部门多层级的挖掘沿线项目的带动,例如综合管廊的实施,例如结合郊野单元规划(郊野公园)修编是否将有条件建设区布置到公路沿线。待条件成熟时再分阶段的逐步征地。 二是要拓展反映问题渠道,由于浦星公路属于市级道路,区级部门难以进行改扩建,且由于浦星公路承担着浦江镇范围内南北交通大动脉的功能,为奉贤等区进出市区做出了贡献,为此建议可以拓展反映渠道,通过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市级会议上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多方努力,共同解决类似历史遗留问题。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